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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7月23日 10:19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丹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合法性没有提出疑义,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民族委员会与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并于2014年6月6日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个别条文提出修改建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的确定方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规定,建议参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增加关于妇女代表比例的内容。我委经研究,建议采纳此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详见调整文本第六条第三款)
  (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不够全面,应当增加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流转的内容。我委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涵盖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必要再增加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将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流转写入条例,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因此,我委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鼓励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流转。”(详见调整文本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自治县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关于“自治县招考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选拔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并给予照顾加分”的规定中“并给予照顾加分”的表述,会产生只有自治县当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享受加分照顾的歧义,而在我区公务员招考实际操作中,少数民族考生都能享受加分的照顾,建议予以修改;此外,为使该款内容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我委认为将公务员招考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内容分成两款进行表述更为妥当。因此,我委建议将该款中的“并给予照顾加分”修改为“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加分”;并建议将该款中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规定单列一款,作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详见调整文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此外,民族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提出了个别文字修改建议。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自治县人大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分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县人大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条例第三章至第六章关于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权的规定,没有将自治县人大与政府的职权进行区分,建议予以修改。我委经研究认为,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界定属于国家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规定了行使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等方面27项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未明确这些职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与政府的职权作了明确划分,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的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等行政工作。由此可见,条例的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一致,自治县人大与政府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别行使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自治权,不会出现职权不清的情况。因此,我委建议对条例第三章至第六章的职权行使主体不作修改。
  (二)关于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享受倾斜照顾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县地处山区,有很多低丘缓坡,中央对我区部分市、县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或者免除“占一补一”指标的政策支持,建议将这一政策写入条例。经我委了解,2012年8月15日国土资源部批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同意我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在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辖区范围内进行,每市选择2-3个项目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2012-2016年。据此,我区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所获得的政策支持,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且这一政策并非全区范围内适用,只有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辖区范围内的试点项目才能享受,巴马瑶族自治县因不属于试点范围而无法享受。因此,我委建议条例中不宜增加自治县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享受倾斜照顾的规定。
  (三)关于自治县民族节日放假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每年瑶族传统节日祝著节、盘王节各放假1天。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自治县的民族节日共放假2天,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仫佬族依饭节放假1天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巴马、罗城2个自治县的民族节日放假天数统一规定为1天。民族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关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规定,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并结合本县实际,可以对民族节日及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天数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各民族的节日数量不一,放假天数也相应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不违反国家上位法的规定;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节日放假天数也存在差异,如自治区层面的民族节日放假天数为1-14天不等,自治县层面的民族节日放假天数为1-6天不等。因此,民族委员会建议尊重巴马瑶族自治县的民族风俗习惯和立法权,对瑶族传统节日祝著节和盘王节各放假1天的规定不作修改。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已按照民族委员会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条例文本作了相应调整并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建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