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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31日 19:39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5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按照立法惯例,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五条文字表述前后不明晰,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的林地使用权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在自留地上种植林木不利于粮食安全,同时种植的是否属于“不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林木不好界定,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该意见,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五条中增加一款,即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农村居民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土地种植零星林木。”(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森林资源的定义界定不清,逻辑混乱。鉴于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森林资源”已作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一条,即删去办法第四十五条。(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公益林、商品林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明确;增加对天然林保护规定;以及增加规定严禁种植影响土质、破坏水源的速生树种和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鉴于这次对我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行政审批的规定以及对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条文进行清理和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这些意见暂不纳入本次修改。
  五、经与自治区林业厅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和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