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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30日 09:34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月6日报请批准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了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议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调整完善了修改决定,于2014年4月21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关于调整《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报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于4月22日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调整本)的合法性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对有关审议意见的研究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条例(修正本)第五条第二款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质监控的规定,与实际工作中的部门职责不衔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针对该审议意见在修改决定(调整本)中增加一项,删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质监控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项调整回应并解决了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调整的内容在合法性方面没有问题。(见修改决定调整本第二项)
  二、关于执法主体。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个别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准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目前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实际分工,对有关执法主体的规定进行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项调整回应并解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调整的内容在合法性方面没有问题。(见修改决定调整本第十九项)
  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修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