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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27日 19:4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将二次审议稿全文在广西日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请各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禁毒办协助收集意见和建议。3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村委会和社区工作人员、企业代表参与论证,常委会副主任王跃飞到会讲话并对草案修改工作提了要求。此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和立法论证活动,共征集到576条意见和建议。4月中旬,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黎启新带队赴云南,学习考察该省禁毒立法经验。4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法工委草案修改建议稿,并与自治区公安厅、禁毒办进行了沟通。4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十一条分别对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和各级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群众认为:1.禁毒委员会作为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条例应当规定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2.政府要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3.禁毒活动是动态管理,不宜将“推进无毒单位、无毒社区建设”作为政府禁毒宣传教育的目标规定到条例中来。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的内容,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心理教育”的内容,并删去第二款中“推进无毒单位、无毒社区建设”的表述。
  二、关于戒毒(康复)指导职责及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
  自治区司法厅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和管理戒毒康复场所的职责。有的群众认为,为适应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促进戒毒(康复)工作多元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原劳动教养管理职能已转向戒毒管理职能;政府购买戒毒(康复)服务,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的要求。因此,建议增加上述方面内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三、关于交通系统和人社系统、用人单位禁毒宣传教育责任
  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的禁毒宣传教育责任作了规定。自治区人社厅和有的群众提出,上述条款对禁毒宣传教育责任的界定不太准确,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对旅客或者职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应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关于毒品检查站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对毒品检查站点设立作了规定。南宁海关认为,在进出境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点的规定与《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口岸通关政策相违背。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将设立毒品检查站的地点由“进出境通道”改为“边境通道、省际通道”。根据《公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据此,将该条修改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公安机关设点查缉境外入境毒品和海关对进出敏感地区的物品、货物、运输工具实施重点监控检查作了规定。南宁海关和一些群众认为,该条第一款的内容与第二十二条有交叉,地方性法规不应规定海关事权。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删去有关海关事权的第二款规定,同时对第一款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六、关于邮政、快递、物流、报关企业记录身份证号码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分别对邮政、快递、物流、报关企业在收寄、托运、海关申报中记录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作了规定。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和一些群众认为,要求公民在寄递物品时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提供身份证号码的规定于法无据,属于限制公民通信自由或者不当增加有关企业义务,建议删除这方面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上述条文中有关邮政、快递、物流、报关企业记录身份证号码的表述。
  七、关于制贩毒信息管制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对制贩毒信息的管制作了规定。有的群众提出,目前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比较猖獗,本条例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贩毒信息管制问题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制毒、贩毒信息;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属于制毒、贩毒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
  八、关于戒毒人员就业和戒毒诊疗费用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分别对用人单位招用戒毒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和戒毒人员戒毒诊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范围作了规定。自治区人社厅和一些群众提出:1.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的就业安置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任何人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3.对戒毒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有困难的,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据此对上述条文作了适当修改、补充。(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群众提出,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文规定的处罚力度过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认为:1.对处罚的设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通盘考虑后予以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和报关单位违反记录信息义务的罚款数额应当一致,第六十一条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毒品违法行为和第六十三条非法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加重,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2.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物流企业发现涉嫌非法托运毒品未报告的罚款规定,在违法行为认定上存在困难,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删除。3.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关于经营者食品违法行为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媒体涉毒广告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本条例可以不重复规定。综上,对上述法律责任条文作了适当修改、补充、完善。(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条文顺序的调整和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基本适应我区禁毒工作的需要,经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