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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3月28日 09:32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
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审议报告

 

——2014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胜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了做好相关审议工作,将修改决定向自治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赴南宁市、横县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情况;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委于3月10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该修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认为,修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修改决定和条例(修正本)的部分条款中,存在部门职责表述不够准确:
  (一)条例(修正本)第五条第二款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质监控”的规定,与实际工作中的部门职责不衔接。
  (二)条例(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一款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的报批程序不衔接。
  (三)修改决定第十八条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规定,不够全面。因为,在水源保护区内除河道以外的“淘金、采矿、开山采石”的监管,还涉及其它部门。
  (四)修改决定第十八条中的“建设屠宰场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机构改革,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修改决定第九条中对准保护区范围内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建议明确“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三、修改决定第十七条中对种植速生桉树的,“并限期更新为其他树种”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建议修改为“并限期更新为水源涵养林”。
  四、建议修改决定中增加对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的农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内容。
  五、修改决定倒数第二段表述“本决定实施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速生桉树,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四年内必须完成清理或者树种更新。”但在修改后的条例(修正本)中没有相关的内容规范。因此,建议将该内容增加到条例(修正本)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