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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1月14日 11:2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月1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树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后,我委于2014年1月7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修正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审议。1月11日,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内容的函(桂政办函【2014】1号)后,我委及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委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我区及时启动条例修正,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符合改革发展大局,符合当前国家生育政策导向,也符合我区人口形势的发展,符合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愿望。在我区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可以改善我区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是十分必要的。


  二、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区的长期正确实施,有效地转变了群众生育观念,全区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特别自1995年以来,我区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已经具备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条件。因此,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完全符合我区人口形势变化的实际,是适时的。


  三、条例修正案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规定,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同时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本次修正的内容没有超出决议规定的范围,是合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一项内容,即: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条例实施时间定为2014年3月1日”的意见,有利于条例修正案的稳妥实施,是可行的。 


  我委建议将条例修正案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内容的函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