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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1月14日 11: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月1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议案后,法委、法工委密切合作,加强与草案起草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初审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各省(市、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地方立法动态,切实做好草案的审议工作。2014年1月7日上午,法委、法工委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1月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步审议。1月10日上午,法委、法工委就初步审议情况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进一步沟通,下午前往武鸣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1月1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1月13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建议稿。1月1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初审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无原则性不同意见。草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我区人口形势的发展,有利于家庭和谐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上述规定已涵盖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内容,相应删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草案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的规定,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主要是生育政策调整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是合适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内容合法,并按立法惯例修改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交付表决,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