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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11月28日 00:59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启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修改二次审议稿;将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稿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渔业等17个有关部门以及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分别在北海市及合浦县、防城港市及东兴市召开了政府有关部门座谈会和有人大代表以及海洋工程、航运、港口、养殖和捕捞、宾馆、旅游、临海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与自治区海洋部门交换意见,形成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10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法制办负责人列席的会议,对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11月21日,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总体评价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沿海三市政府代表、沿海企业和养殖户代表等,对修改稿中主要制度、规定的可行性以及审议出台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和作用等进行了总体评价。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预警联动机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沿海海域难以准确划分行政区域,应当增加建立健全沿海三个设区的市海洋环境监测预警联动机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关于海洋环境监测的规定当中增加该方面内容。(见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关于入海河流水质管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源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入海河流水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关于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见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关于排污费和倾倒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排污费收取要防止“以费代管”,使用要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征收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的规定,对有关排污费、倾倒费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见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围填海项目建设防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围填海项目要慎重,既要有利于沿海发展,又要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国务院《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加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以及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等围海造地的规定。(见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欠缺海水养殖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提出应增设围填海建设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增加对违反海水养殖规定、未按照批准方式填海和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填海行为的法律责任。(见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