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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26日 20:12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9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葛春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合法性没有提出疑义,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委员会于2013年7月31日召开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议,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部分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经济产业发展的表述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经济产业发展的规定,不宜过多列出具体产业项目,应作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十二条中的“土地、矿产、森林、水能、旅游等”表述删去,将该条中的“木材加工业、制糖业、丝绸业、水电业、采选矿业和旅游业等”修改为“特色”的表述。
  二、关于不必重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自治县依法保护电力业主的投资活动和合法权益”的规定,在国家有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中不必赘述。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删去。
  三、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关于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规定,与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自治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规定属于同一类内容,应予以合并规定。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四十三条中“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表述并入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为自治县建设服务的各类人才的待遇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均属于吸引、优待、稳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的内容,应合并规定为宜;其中第三款仅规定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对其他各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则未作出规定,应补充规定;此外,该条对公务员津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也没有作出规定,应予以补充规定。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一、二、三款合并,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自治机关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类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对为自治县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具有国家承认大学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自治县建设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同时,建议新增一款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建立边远地区津贴,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五、关于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而《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两个条例的放假天数不一致,应统一规定为放假1天。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在自治条例中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的天数,是各自治县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并结合本县实际所作的规定,放假天数存在差异不违反国家上位法的规定。民族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县自治条例有权对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天数作出具体规定,且其他省(区、市)的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大多也对自治州或者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天数作了规定,其中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天数为1-3天不等。因此,民族委员会建议尊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放假2天的规定不作修改。
  此外,民族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建议。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对条例文本作了相应调整并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建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