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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26日 20:19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9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丹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富川瑶族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合法性没有提出疑义,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委员会于2013年7月31日召开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议,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部分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文逻辑顺序调整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了自治机关的外延及职责,第四款规定了自治机关的驻地,为使条例的逻辑结构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保持一致,应当将第一、二、三款移至第二章,将第四款移至第二条。民族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执行”的规定,已包含在第二款关于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的规定之中,且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也对此项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在条例中不必赘述,建议删去第三款;同时建议将第一、二款后移至第二章,作为修改后的第五条,将第四款前移至第二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规定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自治县招录公务员、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对企业和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作出相应规定,应予以补充规定。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内容;同时,建议新增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自治县的企业及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优先招收本县少数民族人员。”
  三、关于为自治县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待遇问题
  民族委员会认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三、四款规定了自治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照顾、优待,属于自治机关鼓励各类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的具体规定,应合并规定为宜。经与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后,民族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四款并入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类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对为自治县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具有国家承认大学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为自治县建设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情况给予优待。”
  四、关于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两个条例的放假天数不一致,应作统一规定。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建议将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天数修改为2天,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持一致。民族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县自治条例有权对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天数作出具体规定,且其他省(区、市)的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大多也对自治州或者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天数作了规定,其中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天数为1-3天不等。因此,民族委员会建议尊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放假1天”修改为“放假2天”。
  此外,民族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建议。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对条例文本作了相应调整并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建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