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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2年09月19日 10:49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2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光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赴梧州市、藤县进行调研,还多次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就草案进行研究和沟通。8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法制办、应急办、高校、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论证。8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议稿。8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1、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政府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职责。有专家提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体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为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落实,建议在本条中增加关于绩效考评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
  2、有部门提出,经费不足会影响和制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开展,建议明确经费保障,以确保应对工作正常运转。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工作经费设置、使用和监管进行相应规范。(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无需在实施办法中重复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4、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关于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等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5、草案第八条第三款对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进行了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款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建议采取列举的方式对需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单位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6、草案第十三条对事故灾难防控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高危行业、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交通风险防范进行了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均属于事故灾难防控的范畴,上述条文间内容交叉重复,条理不清,建议予以合并修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7、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在特定公路路段实行临时免费通行的车辆,由自治区交通部门通知放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缺乏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规定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通知公路收费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特定收费公路紧急临时通行的应急救援车辆予以免费、优先放行,以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快速通行,避免贻误抢险救援时机。(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8、草案第二十八条对突发事件信息收集进行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增加关于对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情况的公民予以奖励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关于建立突发事件报告激励制度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9、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的要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不完善,未体现出突发事件信息应按级上报的要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区分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对其报告予以规范。此外,按照有关专家的建议,增加关于政府部门在接到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承担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信息的义务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10、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发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不准确,不符合实际。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对政府公布处置信息进行规范,并按照有关专家的意见,在该条中增加关于政府应当及时对谣言和不实传言予以澄清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1、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了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五种情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未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列举全面。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关于拒绝或拖延执行行政机关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或命令、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等行为的行政责任。(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二、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的内容
  为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尚不全面和完善,需要予以补充和细化,以增强操作性的内容。在草案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分别就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制定、应急物资保障、应急演练、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增加了相应规定;此外,还在草案中增加了有关表彰奖励、隐患排查、应急培训的条文。(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2、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未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需要予以规范的内容。在草案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分别增加了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居(村)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应急交通保障制度、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的内容;此外,还在草案中增加了有关应急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处置方式、应急处置简化程序的条文。(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及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