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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2年11月28日 11:57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2年11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光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办法草案有立法的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办法草案在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法制委员会赴玉林市及容县进行调研;委托防城港市人大法委进行专题立法调研;与自治区发改委交换修改意见。10月22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办法草案建议修改稿。10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办法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节能资金。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七条、第十六条关于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见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十六条)
  (二)关于节能宣传教育。有部门提出,办法草案第十四条关于节能宣传教育的规定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重复且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上述内容合并修改,并就相关内容分款表述。(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建筑节能审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十八条关于建筑节能审查的规定与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依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和补充。(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农户沼气池建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有关部门提出,办法草案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农户利用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容易被误解,且与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同时认为用地审批问题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建议删除该项规定。(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有关部门提出,节约能源法规定了十九条法律责任,办法草案仅规定了三条,建议增加对违反上位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并增设违反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条文作出规定。(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县有关部门认为,办法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使用的规定难以操作,建议增加限期整改的措施。法制委员会认为,该规定与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致,因此没有采纳该意见。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和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