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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2年11月29日 15:31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2年11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先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该条例有立法的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意见集中在规划编制、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和申请条件及其分级审批管理、已建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手续补办等方面。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研究和提出意见;在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向区直有关部门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委托河池、来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立法专题调研;委托自治区水利厅向全区14个设区的市水利部门征求意见;赴天等、马山县进行调研;与自治区水利厅多次交换意见。10月22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10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论证。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开发利用权的取得。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与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重复,建议删除并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合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第十一条的内容重新整合。(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二)关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申请条件和分级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申请条件和分级管理的审批权限。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个条文的顺序不妥,且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中缺少对资质证书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将这两个条文顺序对调,在第十二条中增加开发利用申请的资质要求,同时,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内容整合为一项。(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已建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手续补办。有关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要求已建成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业主申请补办开发利用权的手续的规定不妥,并建议补充对在建的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增加“在建”项目的表述,将申请补办手续修改为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对第二款中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使用年限计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文中增加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中的罚款规定。有关部门和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学者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按照工程概算百分比处以罚款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擅自转让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应当区分已动工和未动工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应当增加“逾期不改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后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参照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并结合广西实际,将按照工程概算百分比处以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具体数值数距的模式设定罚款额度;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未动工和已动工的情形区分罚款的幅度;在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区分限期改正和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及处罚。(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应当经过公开招投标,通过有偿使用的经济手段调节资源配置,弱化审批权。法制委员会认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三部委于2010年11月已下文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因此,没有采纳该意见。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