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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2年05月25日 10:46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报告

 

——2012年5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光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征求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赴柳州市调研后,对草案进行了审查,提出了修改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5月3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后,我区应急工作管理机制加快了法制化的步伐,并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几年来的情况表明,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依然存在着抗御灾害能力比较弱、工作机制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应急处置措施不够规范和有力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办法十分必要,同时对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及时修订”。法制委员会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将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的程序授权给了国务院。因此,建议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应急预案的内容。
  另外,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应急预案的内容。从结构上来说,应急预案的修订程序应在应急预案制定之后进行规范。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移动到草案第八条中单独作为一款。
  二、草案第十三条对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规定要进行风险隐患排查、登记,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并规定,经排查确定为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对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还规定要进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第二款规定要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的对象,还包括了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建议对草案第十三条的内容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三、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共卫生防控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有关方面认为,目前药品安全的隐患和危害也十分严重,建议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有关部门在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四、草案第十九条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应配备的应急避险工具和设备、以及疏导乘客等进行了规定。由于该规定的范围对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草案第十九条予以修改完善。
  五、有关方面认为,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在特定公路路段临时免费通行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通知放行的规定,与处置突发事件实际工作的需要不相符,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认为,该规定确实与我国实行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不相符合,为此,建议予以修改。
  六、有关方面认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关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规定,由于在时间计算上没有起算点,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时间起算点的规定,对该项予以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