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工作动态 >文章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28日 19:24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明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4年4月上中旬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以常委会副主任覃瑞祥为组长,成员包括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若干名自治区人大代表。同时,还邀请自治区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参加。执法检查组在听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水利厅关于水法及实施办法实施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先后赴梧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及藤县、岑溪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宜州市、忻城县等地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在所到的市县听取当地政府汇报和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意见,深入河道、水库、引水供水站点等水利工程实地考察,到水管单位、村屯、农户与水管人员、村干部、农民进行座谈,全面检查了解水法及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还委托柳州市、贺州市、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实施水法及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
  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水法及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高度重视水法学习宣传与普及,扎实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相继出台配套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一是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广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广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广西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广西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广西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编制确定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指标,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体系。二是开展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将用水定额和跨设区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指标纳入对各设区市年度考核内容。三是严格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对冶炼、造纸等高耗水、重污染项目严格进行论证,合理确定取用水量和退水量,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准入关。2013年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43.7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29.8%。
  (二)水功能区的划定与水质监测及保护工作全面展开。一是划定水功能区。全区划定263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03个二级水功能区,明确各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和水质控制目标,目前在开展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工作。二是强化水质监测。对全区87处重点河段、14个设区市的23处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38处跨设区市河流交接断面、8座大中型水库和6处地下水超采区取水井、100多个主要水功能区水资源状况实施长期、定期监测评价并发布。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制度,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把好论证审查关。三是加强水生态保护。对北海市区等地下水超采区,明确了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在南宁市、桂林市、玉林市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积极推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等重点地区的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建设。据统计,2002年以来,全区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895平方公里。
  (三)饮用水水源得到重点保护。一是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全区各地都编制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水质达标建设、水量保障、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应急备用水水源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等内容。二是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取缔在保护区的排污口,处置保护区内的养殖行为,禁止今后在保护区周围连片种植速丰桉。三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监察。对水源地上游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管理工作等进行全面检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四是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结合“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五是建立试行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贺州市印发实施《关于解决西岭山自然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每年从市本级、八步区、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平桂管理区财政各安排200万元共1000万元作为生态补偿基金,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给保护区群众。
  (四)大型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成效显著。一是实施了青狮潭水库、思安江水库向漓江补水,有效改善了漓江枯水期旅游通航条件和生态环境。二是通过科学调度百色水利枢纽,成功抵御2006年和2008年的洪水,对右江下游防洪作用十分显著,使南宁市主城区的防洪能力由50年一遇提高至近100年一遇。三是从2005年起,按照珠江防总统一调度要求,在珠江水量统一调度期间,充分考虑龙滩、岩滩、百色、长洲等水利枢纽的供水、发电、航运等综合运行,向下游实施补水,使西江梧州断面枯水期日平均流量不低于1800立方米/秒,有效保障了澳门、珠海等地区供水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五)水能开发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3年,全区水电装机总量达到1603万千瓦,占技术可开发量的69%;建成各类水电站2441座,其中五万千瓦以下水电站2373座,占农村水电规划总数的77%;地方电力水电年发电量达到210.94亿千瓦时;在建的中小型电站有9座,总装机容量为11.8万千瓦。
  (六)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以来,全区共完成水利水电投资750多亿元,争取中央水利资金390多亿元。全区建成各类水利工程超过68万处,初步形成了防洪、供水、灌排、发电、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体系。在防洪抗灾体系建设方面,龙滩、百色等水利枢纽工程建成,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乐滩一期等水利工程正在扎实推进,乐滩二期、落久、驮英、大藤峡等水利工程项目取得实质性突破。全区建成水库4556座,总库容达718亿立方米。2002年以来,全区完成水库除险加固超过2536座,建成海河堤防4277公里,达标堤防1080公里,沿江主要城市及沿海地区的防洪、防潮能力得到提高,中心城市的防洪能力一般达到20-50年一遇标准。在供水工程建设方面,2013年全区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能力为330亿立方米,总供水量308亿立方米。目前全区农村安全饮水保障率超过86%,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超过65%。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十二五”以来,实施了76个小农水重点县和98个小农水专项县建设,完成了11个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任务,推行了“蔗水”、“果水”、“桑水”等新型高效节水灌溉模式。
  (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每年都组织水利、海事、航道、港务、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举报执法等方式,加大对非法采砂、侵占河湖水域、违法设障、破坏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十二五”以来,全区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5320余件,调处水事纠纷1070余件。
  二、存在问题
  我区实施水法及实施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水利投融资机制不够灵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目前,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基本上还是以公共财政为主,民间资金、社会资本投向水利领域的还不多,部分地区群众自发兴修水利的热情不高,投入渠道仍较为单一,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化融资水平还比较低。全区4000多万亩的旱坡地,大多无灌溉设施,现有的农田灌溉渠系和地头水柜老化失修严重,高效节水灌溉没能全面推广,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44;相当部分城市饮用供水水源单一,备用水源工程亟待建设,列入“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还有近700万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没有解决;列入全国规划的病险水库(闸)中还有1500多座尚未完成除险加固;江河堤防达标率仅为30%左右,北部湾海堤达标率仅为20%;水土流失面积达5.05万平方公里。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水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力度亟待加大。一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与水源建设管理部门分割,存在多头管水现象,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二是由于水工程确权划界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有些水库大坝、河流堤防保护范围内涉及到农民承包的土地,划界工作难度大。三是污水不达标排放、水库周边村庄污水直排、不规范水面养殖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四是水质监测仪器设备不足,自动监测网络尚未有效建立。五是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标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管的力度不够;一些饮用水源保护区种植速生桉面积较大。
  (三)水执法力量仍较薄弱,河道非法采砂问题较为突出。虽然各市县都设立有水政监察机构,但普遍存在人员偏少、业务素质高的执法人员更少的现象。相当部分水政监察机构缺少必要的执法设备和装备。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最高处以2万元罚款和扣压非法采砂具械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的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低,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常常铤而走险,导致河道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
  (四)部分水资源费征收难度较大,依法治水意识尚需提高。有些地方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一些群众和企业单位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意识不强,以至出现部分群众和个别企业单位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够到位甚至不接受水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现象。如个别用水、供水企业单位拒缴水资源费。农业水费的收取受到许多农户抵制,大部分农业水费无法收取。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水法宣传普及力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宣传好水法及实施办法,营造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宣传工作要面向领导干部,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在工作决策中真正做到依法治水;要面向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支持;要面向相关企业单位,使他们自觉守法;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要加大对查处违法案件的宣传力度,以提高宣传实效性。
  (二)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和保护力度。要继续加大财政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严格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精神,确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要大力发展民营水利,鼓励民间资金投向水利领域,破解水利发展“瓶颈”问题。针对我区一些水库、堤防及中小河流均未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的情况,自治区政府应出台具体措施,逐步推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三)加强水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对水资源总体利用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禁止养殖、水工程区域内限制养殖等方面作出规划,以规划来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及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水资源保护的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四)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与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增加必要的力量,充实水政执法队伍;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考核评议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机构健全、编制落实、人员到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机构和执法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改善执法条件。
  (五)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我区水资源丰富,而上游地区为保护下游地区用水安全,付出了很大的经济代价。为了解决上游地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下游地区可以采取水资源生态补偿基金的方式给予上游地区适当的经济补偿。上、下游地区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得到上级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对跨省域的水资源生态补偿,自治区政府应积极向国务院汇报,寻求有效解决。同时自治区政府应加强与广东省政府的协调和沟通,将贺江纳入珠江水系生态保护区一体化管理范围,建立贺江水源林保护区自治区级的补偿基金。
  (六)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我区连片种植的一些树种对水资源保护已构成威胁。自治区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和饮用水备用水源地种植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树种,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自治区政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七)注重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的水法及实施办法,以及《广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一些类似违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起不到震慑作用;还有一些条文不够具体,尤其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对不作为或不依法行政、不依法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详细,应依法作相应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