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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11月28日 01:09      来源:广西人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秋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罗殿龙院长的委托,现将自治区人大代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理建议的基本情况
  今年,自治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针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4件,其中由我院主办1件,协办2件,分办1件。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1件,由我院主办。从建议内容看,涉及法院基层建设1件,规范律师出入法院及安检问题1件,加强联动司法机制建设2件,立案受理问题1件。5件建议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现逐件报告办理情况。
  1.李佳潞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加大基层法院建设支持力度的第0654号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我院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厅、编办协办。在办理过程中,各协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院答复已采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一是2009年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大幅增加了对市、县政法部门的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大大缓解了我区基层法院办案(业务)经费紧缺的状况,有效改善了基层法院业务装备落后的局面。仅2011、2012两年自治区就下达市、县法院中央和自治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89958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57828万元,业务装备经费32130万元。2011、2012年,全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经费34942.75万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投入)。二是自治区编办在分配中央编委补充给广西法院系统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坚持贯彻以基层和重点区域为主的原则,不断优化编制分布结构,促使编制分配向维稳任务重、人少案多及编制基数少的法院倾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2008年以来,我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加大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支持力度,陆续制订并实施了推进全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三年规划,推动实施了全区“五化”法庭建设,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2008年至2011年,全区完成审判业务综合楼建设43个,257个人民法庭完成了规范化建设,8个中院完成了刑场建设,国家法官学院广西分院一期工程也建成使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物质保障不断加强。2011年,自治区发改委还专门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其中全区法院规划新建审判法庭93个、人民法庭99个,建筑面积87.8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超过20亿元。这些可喜的变化离不开人大代表对法院长期的关注和支持。我院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发改委、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为全区法院争取更多的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建设资金。同时,积极指导全区各级法院充分利用好政策,出主意、想办法、拿方案,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法院的实际情况,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重视支持,加强沟通联系。
  2.张玲燕代表提出关于规范律师出入法院登记及安检问题的第0245号建议,由我院和自治区司法厅分别办理。律师出入法院登记及安检问题,确实一直以来倍受广大律师的关注,全国各地法院的确存在对此做法不够统一的情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对出入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的性质、原则、设施、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则》颁布实施,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先后连续发生了社会上不法人员针对法院和法院干警的严重暴力袭击事件以及庭审中的暴力袭击事件,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正常秩序、庭审和机关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防止类似暴力袭击事件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规定,内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检设施的投入,加强对进出庭审场所及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检查,因此,律师到法院出庭、办事同样接受安检、登记,包括法院干警也要凭证出入,在遵守纪律确保安全方面人人有责。在一段时间内,社会上对法院所采取一系列安检措施的看法持有不同意见,有的也不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出入法院登记及安检问题”也正在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还没有作出新的具体规定之前,我们广西各级法院暂按原规定执行。
  3.关礼代表提出关于加强我区社会综合治税组织领导的第529号建议,由自治区地税局主办,我院、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绩效办、工信委、财政厅协办。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税和加强地方税源控制的若干意见》,在深入调研及充分沟通的基础上,2009年9月23日我院与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规范人民法院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桂高法发〔2009〕20号),我区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和协助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协助税务部门依法代扣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财产中所产生的应缴纳税款方面取得很好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我区各级法院执行中协助地方税务部门代扣的税款达几亿元。由于综合治税协助义务工作成绩突出,我院荣获2010年综合治税先进单位一等奖。最近,我院与自治区地税局签署了《关于“点对点”集中查控系统的协议》,利用广西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系统的优势实现双方信息共享,更好为广西综合治理执行难和综合治税服务。今后,我院将与自治区地税局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构建“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实施、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新格局,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
  4.李佳潞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大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建设的第644号建议,由我院、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分别办理。2008年以来,我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结合广西实际,积极能动司法,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联动司法的新路子,先后与24个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建立司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了涵盖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行政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等多个社会管理领域的工作网络,依靠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联动司法以来,大量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就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大量敏感性、群体性复杂案件得到妥善化解,案件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实践证明,联动司法是适应广西边疆民族地区法院工作实际、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建设,我院正在积极争取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从自治区层面加强对联动司法的顶层设计,出台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政府和法院协作联动。
  5.谢龙生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关于废止桂高法〔2003〕180号文件的建议,由我院主办。一是2003年,我院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排查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多种渠道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部署要求,认真排查社会矛盾,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对集资纠纷等13类单靠法院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案件暂时不予受理的《通知》,建议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加以解决,防止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无法判决或判决后无法执行而加剧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从而不断上访、缠访、闹访,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通知》对规范我区法院受理案件行为,防止社会矛盾过度集中到法院,为党委、政府赢得更多时间疏导处理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通知》中所列的13类案件均只是暂不受理,在实践中,我区各级法院已经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受理条件已经成熟,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已经开始受理,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房改房等房屋转让纠纷等。对当前一些仍暂时不宜受理的案件,我院也将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将其纳入诉讼渠道。各级法院也都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政府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多做诉前协调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因劳动关系及相关问题引发的争议也不断增多。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公法上的义务。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而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依职权进行处理,通过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强制征缴等实现征缴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三个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如果社保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和其他管理职能能够予以解决的,不宜纳入司法程序;如果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侵害且社保管理部门无法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由仲裁裁决并由法院执行实践中难以操作。虽然这类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但可能导致行政职能与仲裁、司法职能相互重叠交叉,而且会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社会保险的专业性非常强,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审判机关这方面的专业能力水平比较弱;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无论通过何种程序处理,最终都必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缴费基数、补缴数额等,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无法直接确定。因此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往往无法准确认定应当缴纳的具体数额,而在强制执行中,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否则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将是执行不了的一纸空文。因此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我们认为直接由社保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处理,这样更加方便、快捷、经济,也更能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调研情况看,我区一些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基层法院受理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长期无法执行,仅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此类执行积案就有130多件。综上所述,解决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关键在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及时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对仲裁机构作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不宜受理并予以执行。
  二、高度重视,切实把办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我院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将代表联络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每年“两会”后都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代表联络工作。党组书记、院长罗殿龙高度关注代表联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落实交办会的报告批示:“要认真提高办理水平。”并对承办的建议件件审阅,并在年中审判工作形势分析会上,专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出要求。分管领导亲自参加交办会,会后又及时组织召开院机关交办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其他院领导均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对分管部门承办的建议经常听取进展汇报,督促办理。
  二是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我院实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分管院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分管院领导是建议办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理工作的审核把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议办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办理工作承担领导、督促和把关责任。承办人是建议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
  三、健全工作制度,切实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今年自治区十二届一次会议上,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根据代表的建议,我院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积极完善各项措施、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切实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序推进,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三定三审”制。我院总结几年来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做法,对每一件建议均实行定目标、定进度、定责任(“三定”制度);对答复实行“三审”制,即由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答复稿的初审,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承办部门经初审,向联络室报结后,由联络室对答复稿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则发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复核通过后呈院分管领导审签。审签后由院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答复代表并报自治区人大选联工委联络处。通过严格推行“三定三审”制度,确保我院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坚持月报制度,严格“三个期限”。在办理过程中,对每件建议均建立台帐,由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对交办、时限、审核等方面进行跟踪,并定期通报办理进度。我们坚持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进展报联络室,联络室汇总后,10日发通报送院领导和机关各部门。我们严格把握“三个期限”,即承办部门接到交办建议提案后,一个月内提交初步办理意见,确定初稿;2个月内集中汇报、通报;三个月内全部办结;三个月内办结不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报院领导。
  三是强化跟踪督办制度。在继续坚持把办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工作的同时,加大跟踪督办力度,自交办之日起满三个月没有答复意见报到联络室的,由联络室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通报,通报满一周仍未办结的,由主管院领导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实行“督促谈话”,三个月内不能办结又无正当理由的实行个案通报批评。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对本院机关、部门、人员及各中院的年度绩效考评,作为对单位和个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议及时顺利办结。
  四、加强沟通,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
  我院始终坚持“办理、沟通两手抓”的要求,既要确保建议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又要确保沟通到位,取得代表的理解与支持,力求实现“提”、“办”双方良好沟通、良性互动。对于今年承办的建议,我们努力做到提前介入,主动掌握,迅速办理。通过电话、发函、调研等便捷方式,加强与代表的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代表反馈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如在办理第529号建议时,我院作为协办单位。建议交办后,我院具体承办部门积极与自治区地税局联系沟通,最后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了《关于“点对点”集中查控系统的协议》,利用广西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系统的优势实现双方信息共享,更好为广西综合治理执行难和综合治税服务。又如,在办理谢龙生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时,我们按照建议主文办理后,通过电话向代表通报了办理进展和初步意见。谢龙生代表反馈该建议为全州县人大反映的情况,除了涉及我院180文外,主要是当前一大批群众到全州县人大上访反映劳动保险争议纠纷如何处置问题。我们及时与全州县人大沟通,承办部门针对全州县人大提出的三个问题开展调研,重新形成书面答复。
  尽管我院比较重视办理代表建议,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办理情况来看,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期盼还有差距,如有协办单位的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沟通不够及时,拖延答复时间;对一些多次反映的意见办理答复的论理和权威解释不到位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高质量办理好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形式来认识,进一步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及时办理代表建议的主动性,保证办理质量和效率,拓宽接受代表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的机制建设,推动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