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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3月26日 12:36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

保护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14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阮兆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决定》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2009年4月1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条例》关于部分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偏严,既与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不符,也不利于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达不到保护的实际效果。二是近年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出现了一些新的严重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如大面积种植速生桉树等),需要进一步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三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供水单位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因此,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
  《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了福建省、浙江省和广州市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
  《条例》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细化了湖泊、水库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适当缩小了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标准。同时,增设规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实施管理。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条例》增设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隔离设施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地带的保护,《条例》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些行为的规定。特别是根据近年来各方面强烈反映的速生桉种植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情况,增设了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速生桉树的规定及相应的罚则。同时规定,在《决定》施行之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速生桉树,从《决定》施行之日起四年内必须完成清理或者树种更新。
  (三)补充相关条款,避免管理真空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增加了对与保护区相邻的道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污染,以及供水单位及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质的巡察、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职责的规定。
  四、关于修改的形式
  鉴于对《条例》实质性修改的内容不多,也没有改变其核心制度和框架结构,本次修改采用了修改决定的修正形式,以提高立法效率,增强保护时效。
  以上说明及《决定》,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