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情况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31日 12:40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
决定》审议情况的说明
——2014年5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月6日报请批准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个别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再次对修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说明如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1.应当将条例第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2.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保护区的划定,建议明确哪个部门负责编制,报哪级政府批准;3.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中对保护区范围的规定,直接引用行业技术规范的一般性规定,是否符合南宁市实际情况?4.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中的“染料、农药”后面加上“垃圾场”;5.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的“责令拆除”改为“责令限期拆除”。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不涉及合法性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均已转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中研究和解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