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3、9、12、13号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12月04日 09:40
(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件,内容均是涉及立法项目的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1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李旺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议案》(第0003号)
该议案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8日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监察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现有《办法》的规定,难以有效及时处理。建议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其带来的产业地区间转移以及劳动力市场构成的变化都对监察维权提出新的更大的挑战。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稳步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条例》以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是有必要的。但鉴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深入调研后,视情适时进入立法程序。
二、林新勤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的议案》(第0009号)
该议案指出,医疗纠纷是目前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医患矛盾更加尖锐,医患关系已不单是医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我区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加快地方立法,可以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对医疗纠纷和处置工作没有专门的立法,关于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条例》将会涉及方方面面的诸如制度设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0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妥善处理我区医疗纠纷起到了重要推进作用。鉴于以上原因,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认真总结经验,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李佳潞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第0012号)
该议案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在201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更好地明确家庭、社会、学校、相关部门的各自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议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实施办法》自1994年制定以来,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社会稳定、家庭和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经过1997年、2010年两次修订,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对《实施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是必要的。建议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适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吴玉斌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议案》(第0013号)
该议案指出,当前我区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引发了一些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事件。而当前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虽然对集体合同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缺少操作性,特别是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导致工资集体协商推动起来较难,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完善企业内部调整劳动关系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公决机制和保障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且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区实行多年,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开展相关调研,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