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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须及时报送审查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1月13日 13:04      来源:广西人大网

  近日,某县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来到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其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政策中存在分配不公等问题,要求县人大出面协调解决。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政策,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举措,也是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该县早在一年前印发的《关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乃属规范性文件,但一直没有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实施过程中,由于该“红头文件”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文本中涉及的有关课时津贴分配条款有悖于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导致部分教职工意见大,遂上访到县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消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然而,有些县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还存在制定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大,备案审查制度滞后等现象。个别行政官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好施“土政策”,以权代法,导致一些违法文件在被纠正之前已经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或付出了沉痛的行政成本。

 

  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因此,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能图省事而印发了之,要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通过纠正文本中 “超越法定权限的” “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适当的”条款,切实从源头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唐 晶)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