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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
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10月01日 16:1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9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并与有关部门交换修改意见,形成了法工委修改建议稿。9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1.对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地调查、勘验程序规定的修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内容规定不够完整,应增加将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情况记录在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的内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2.对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证据申请鉴定规定的修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款规定的“可以申请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歧义,是当事人直接向调处机构提出申请还是向法定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意思不够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可以向法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
 
  3.对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顺序进行了调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是根据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六条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将两个条文的顺序进行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关于条例生效时间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四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对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公平公正原则。法制委员会认为,公平公正是法律共有的基本原则,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是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的特点归纳出来的,而且是多年来积累经验的总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对法律共有的基本原则不再作规定。
 
  2.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军队与地方土地纠纷解决的条款。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例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军队与地方土地纠纷属于适用范围之列,无需单列。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