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16日 17: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长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治条例自1990年8月1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自治条例的许多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很多内容和提法都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局限,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实际意义,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自治县政治经济生活中应有的法规作用。因此,对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立法的总纲,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总结、概括自治县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经验成果,同时,积极向上争取权益,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条例能给全县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实惠,既具有超前性,又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在和谐民族关系、科学开发资源、享受政策支持等方面,突出环江的民族、地域和资源特点,同时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力争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三、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
根据我县《自治条例》颁布已有二十多年且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实际情况,自治县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组长的修改《自治条例》领导小组和写作小组。
在修改过程中,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成员和写作小组,采取三下三上的原则,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12个乡镇30多个单位,并征求各界人士和老干部的意见。写作小组对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详细分析,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内容深入调查,反复论证,并通过外出考察学习、网络查询等方式,学习民族立法工作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对自治条例的内容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并将修订第六、七稿送市人大民侨委和区人大民族委审查。经过八次的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基本结束,目前已经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2月21日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自治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共设八章五十一条。在章节设置上,原来的第二章自治机关和第三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合为第二章,原第六章文化建设改为第五章社会事业建设,原第七章干部工人队伍建设改为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另外原第四章经济建设改为第三章,原第五章财政金融改为第四章,原第八章民族关系改为第七章,原第九章附则改为第八章,章名不变。下面就充实完善和新增的内容作重点说明。
1.总则部分
原条例共有10条,充实完善后综合为4条。删掉了那些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容,增加了一些符合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内容,增加了制定条例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则是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原条例中的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部分内容完善后并入第二章。
2.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条例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核准决定”。第13条第4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3.经济建设部分
删除了涉及计划经济内容的条款,对原条例关于农业、桑蚕、林业、甘蔗、水果、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旅游、城建等方面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发展实际进行了重新修改补充。增加了上级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并享受适当增加投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照顾的条款。
土地利用方面:增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林业方面:增加自治县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培育珍贵乡土植物,重点发展优质高效经济林,逐步提高资源总量和质量。
畜牧方面:充实完善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民族特色产业的帮助和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以菜牛、香猪为主的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
水电方面:修改充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电发展规划,加快水利设施建设,重视防汛规划和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治水害”。增加了“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重点支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充实完善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增加了“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和“自治区安排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保护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照顾。”
交通运输方面:加强公路改造和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质量,加强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运输市场管理。
项目建设与资金配套方面:增加了“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照顾”,“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在农村建设方面:重点强调,支持贫困乡村以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
4.财政金融
在财政方面:主要对一些照顾政策进行了强调,增加了“自治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对自治县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
5.社会事业建设
在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方面:强调了加强对县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民居和村寨的保护。加强对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对民族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
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了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重视对农民工、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支持农民、下岗职工到城镇创业和再就业。
6.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强调了“在机关招考公务员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选拔录用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并给予照顾加分”。增加了“在自治县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由自治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照顾。”
7.民族关系
在保持原自治条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每五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8.附则
明确规定“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全称”和“每年11月1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增加了“每年的毛南族分龙节,放假1天”。
此外,还对原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文字、词语和标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和自治条例修订文本,请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