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审议情况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1月16日 17:3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9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条例的意见。民族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再次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题注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题注只需标注法规最后一次通过批准的时间,建议将原题注删去后修改为:“2013年9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原题注列举了历次会议通过、批准的时间,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建议保留原题注的表述,同时增加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条例时间的表述。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二、关于个别文字修改的问题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第十二条中“着重发展特色产业”表述不甚妥当,建议删去“着重”二字。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同意采纳此修改意见。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进行建设”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为“开展建设”。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同意采纳此修改意见。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自治县的企业及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同意采纳此修改意见。
三、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条应当明确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内所有民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第二条是关于自治县主体民族和其他世居民族,以及自治机关所在地的规定,而条例第四条已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对第二条不作修改。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四、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表述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明确为“公路、水、电、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第二十三条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表述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表述相一致,不宜再作修改。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五、关于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表述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的表述过于原则,应作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第二十八条的表述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建议不作修改。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六、关于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体现对少数民族的重视,拉动消费,应用足国务院有关自治县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政策,建议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修改为“放假3天”。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认为,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并结合本县实际所作的规定,不宜再作修改。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对条例作了个别文字调整。民族委员会认为,经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