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19日 08:5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唐辉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我们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说明,请予审议。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是在自治区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自治县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并多次与贺州市直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协调,历时三年多,经过二十多次修改而成,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自治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1年批准实施,1997年9月作了修正。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调动全县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加速我县经济、文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相继修改,条例的部分内容与自治法等法律不相适应,与我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我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不相适应,需要对自治条例作进一步修改。
二、自治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修改的原则和修改的主要过程
自治条例的修改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依据,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扣县委提出的“生态立县、富民强县”发展战略,以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为目标,突出自治特色,力求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为加快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保障。
修改的总的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的统一性依法修改的原则,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自治条例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制定和修改,正确处理好统一与自治、国家与地方、全局与局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原则,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符合富川的实际,更好地保障我县的稳定和发展。三是坚持调查研究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充分反映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四是坚持以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修改重点的原则。五是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和自主权的行使出发,凡不需要用自治权这一权利规范的问题,不再规范在自治条例中,国家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和职权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予重复规范,使之更具有统一性、权威性。
修改的主要过程:2009年4月,经自治县党委批准后,成立了以常委会主任唐辉文同志为组长的条例修改领导小组,并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同年6月,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过几个月的多次修改,在反复向县直和各乡镇征求意见基础上,于12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第八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于2009年12月提交给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提交自治县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2010年8月,由贺州市人大组织征求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11月报贺州市委审议,2011年元月,市委同意上报给自治区人大民委审查和征求意见。
2011年3月,自治区有关厅局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之后,我们在不断听取区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条例修订稿。对一些事关自治县优惠政策,主要是财政、国土、环保、林业、人事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规范与自治区有关厅局仍存在较大的分歧。2012年2月,自治区人大民委组织我们及其他县共同到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交通厅、林业厅、人社厅进行了面对面的协调,意见基本上达成一致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2013年元月18日,经自治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代表大会表决,2013年3月7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3年6月24日,自治区人大民委再次组织我县与财厅、发改委、国土厅、交通厅、林业厅、人社厅、环保厅进行协调,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关于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对97修正案的修订,除对原条文的文字进行调整、补充、增删外,对条例的框架结构也重新进行了归类和修改。
(一)关于自治条例框架的修改
经过1997年修改的自治条例设6章58条,修订后,修改为八章57条。其中,保留原文4条,新增11条,部分修改43条,删去11条,修改的地方331处。第一章为“总则”不变;第二章原条例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织”,修改为“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章原条例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修订案改为“经济建设”;第四章原条例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修订案将其中的“经济建设”、“财政和金融”、“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单列为一章,即第三、四、五、六章;第五章的“民族关系”顺延为第七章,第六章“附则”顺延为第八章。框架结构作了较大的改动,结构、体例比较科学,突出了自治条例修订的主题,侧重规范了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自治法赋予的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自治权利,从而使自治条例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各章节条款内容修改的主要情况
1.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对于总则部分,保留原条例规范的立法依据、自治的主体民族、自治机关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地位外,对原总则中的条款作了合并、改写、调整和删除。使“总则”规范的内容准确明了,条理更清楚,符合立法的技术要求。
2.关于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修改
这一章是将在原条例第二章“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织”、第三章“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容合并的。根据自治区人大民委的意见和区内外一些民族自治县的做法,这次修改将第三章的内容合并到第二章。将原第四章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内容移到第二章作为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原条例第二、第三章的规范已经很全面,这次修订对一些较为突出的重点问题按照自治法、组织法、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作了一些特殊的规范。
3.关于第三章“经济建设”的修改
这一章是在原条例第四章“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中将有关经济建设的内容单列为一章,即从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在结构上,修订案按资源开发、林业、水利电力、工业、扶贫、交通、旅游、城建和环保等进行了分类、归类和调整。在资源开发、农业生产、土地利用、利益补偿等方面,着重突出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对其中较为突出的重点问题按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作了一些特殊的规范。
4.关于财政金融方面的问题
财政是修订案的修订重点,力求上级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我县倾斜和照顾。根据新的财税体制,结合我县财政基础差、底子薄、经济来源单一靠转移支付来维持机关运行的状况,经过与自治区财政厅的协调,在一些专门问题上进行了规范。
增加“自治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自治县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等内容。
5.关于社会事业的问题
修订案除调整充实了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外,还新增加了“自治县实行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鼓励教师通过自学、进修等多种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即第四十条。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修订稿也增加了一条,即第四十三条,共三款。
6.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关于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原条例中已作了一些规范,修订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对选拔少数民族人才和录用自治县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二是根据国务院西部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和广东连南、连山、乳源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增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鼓励人才长期为自治县的建设服务,增加了“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以上文凭(含大学)或者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对其生活福利方面给予照顾。”作为第五十条第一款。
7.关于第七章“民族关系”的修改
为了切实巩固和发展自治县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共同繁荣,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修订案对第五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改写成“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矛盾”。增写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帮助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8.关于第八章“附则”的修改
这一章未作较大的修正,增加了县庆日、盘王节为本条例规定的一天假日的内容。
尊敬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富川瑶族自治县是一个国定贫困县,也是老少边穷县,财政收入单一,自给不足,靠转移支付来维持机关的正常运转,请各位领导考虑富川的实际情况,给予富川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说明和自治条例修订文本,请审议。
编辑:董晓龙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