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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审议情况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19日 09:3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9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条例的意见。民族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再次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题注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题注只需标注法规最后一次通过批准的时间,建议将原题注删去后修改为:“2013年9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原题注列举了历次会议通过、修正、批准的时间,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建议保留原题注的表述,同时增加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条例时间的表述。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二、关于个别文字修改的问题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表述不够完善,为防止对旅游资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应当对开发行为予以限制,建议在该款中“开发旅游资源”之前增加“按照规划”的表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同意采纳此修改意见。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自治县的企业及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同意采纳此修改意见。


  三、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条应当明确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内所有民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是关于自治县主体民族和其他世居民族,以及自治机关所在地的规定,而第二条第三款已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对第二条不作修改。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四、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给予照顾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五十条关于自治机关在自治县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给予生活福利等方面适当照顾的规定,不甚妥当,因为企业中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面比较广,都由自治县财政对其离退休人员给予照顾,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建议删去该条中的“企业”二字。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该条中的企业是指自治县的国有企业,自治机关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有责任对自治县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给予生活照顾,其他性质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由社会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实际操作中不会出现要求财政负担的情况,建议保留该条中的“企业”二字。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五、关于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体现对少数民族的重视,拉动消费,应用足国务院有关自治县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政策,建议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修改为“放假3天”。富川瑶族自治县认为,规定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并结合本县实际所作的规定,不宜再作修改。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尊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对条例作了个别文字调整。民族委员会认为,经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编辑:董晓龙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