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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1、4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19日 09:39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件。我委在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委员会立法和监督工作,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研。2013年9月9日,我委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钟丽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1号)

 

  该议案分析了我区在用机动车污染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现状,指出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自治区人大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部门职责,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机动车准入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我委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4月28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从政府规章层面建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以及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确立了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与协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规定了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建立了排气污染检测制度等。同时,自治区环保部门也正在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增强操作性。此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还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4个市开展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试点工作。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也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我委建议,可先待相关规定和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视其实际实施效果,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刘秋玲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议案”(第4号)

 

  该议案提出,我区农村环卫基础设施滞后,环保管理水平不高,农村生活垃圾随意丢弃、露天堆放,破坏土壤环境,污染饮用水源,威胁农民身体健康,对农村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农村垃圾数量多,与城镇生活垃圾相比具有不同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垃圾处理长效机制。


  我委认为,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是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垃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全区正在开展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将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作为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有关农村环境卫生投入保障机制、村屯清洁卫生制度等清洁乡村的长效机制,正在建立完善之中。自治区住建厅在2013年6月制定了《广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引(试行)》,指导我区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理。目前,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包括农村垃圾处理在内的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议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深入调研,认真总结我区农村垃圾处理的经验,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董晓龙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