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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1月19日 09:4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崔智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从制度机制、监督管理、能力素质等方面入手,深入持久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持续推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体系
 
  全区检察机关抓住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民行监督、刑罚执行等办案重点环节,建立完善1500多项规章制度,努力构建完善的司法规范化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完善规范案件受理和立案工作制度,切实防止瞒案不报、有案不查行为。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全区检察机关贪污贿赂要案线索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首先,由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集中统一受理、统一管理,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犯罪事实的性质和管辖规定依法予以分流,对重大、疑难举报线索的可查性和查处时机进行集体评估。其次,强化对举报线索流转的监督。明确要求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和下级检察院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第三,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审查。对多次举报未查处的线索,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二是建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始终把规范侦查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制定完善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规范、加强办案安全防范、规范扣押冻结赃款赃物行为、防止超期羁押等200余项规定,同时废止不合时宜的办案规则84项,不断规范全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首先,严格规范初查活动,要求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立案前调查时,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将侦查手段用于初查工作中,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其次,依法规范侦查取证活动,严格传唤、讯问、提押、调查取证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性要求,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第三,严格落实和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对讯问实行全面、全程、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实行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制度,加强专项检查,坚决防止选择性录音录像、规避监督等行为。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务犯罪案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同时移送录音录像资料。第四,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建立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复核制度,落实专人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进行审查,着力防止违法扣押、冻结、扣划等行为。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每年组织专项清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行为。
 
  三是建立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制度,切实防止冤假错案。首先,严格执行逮捕、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持实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等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沟通联系,把好案件质量关,防止不当批捕、不当起诉。其次,建立健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机制,在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对命案等重大案件审查逮捕和延长羁押期限,必须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对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发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切实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第三,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审查各类证据,对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不作为批捕、起诉的根据。自治区检察院制定《公诉部门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审查死刑案件证据的参考意见》等规定,严格证据认定标准,确保死刑得到公正和审慎判决。
 
  四是建立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区检察机关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总结实践经验,在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区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确立案件受理、审查、管理分离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制定完善了《民事行政检察当事人申诉须知》、《民行案件合议规则》等规定,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各地检察院通过完善办案标准,严格执行受审分离、法定办案期限等制度,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范建设。如南宁、百色、来宾等市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办案一体化等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检察院案源不足、市级检察院办案压力过大等问题。
 
  五是建立完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制度,切实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自治区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等三个单位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程序规定(试行)》、《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运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建立健全一系列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首先,健全完善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处理的有关程序,确保及时查明事实和原因,依法妥善处理。其次,切实履行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职责,研究制定《广西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监督纠正程序。第三,不断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和管理,实行等级动态管理,严格落实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巡视检察制度,促进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推动制度规范落实
 
  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机制措施,通过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加强专项检查、改进考核评价等方式来规范和引导司法行为。
 
  一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首先,加强内部各办案环节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权配置,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受理与立案,侦查与批捕、起诉,扣押款物执行与管理相分离制度,实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加强监所检察部门对检察环节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的监督,强化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纠错职能,做到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其次,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工作的监督。自治区检察院建立健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备案、审批制度,制定工作措施分片指导全区办案工作,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严格执行下级检察院决定撤案、不起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严格落实省级以下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等制度。第三,加强案件集中管理,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行司法信息网上录入、司法流程网上管理、司法活动网上监督、司法质量网上考核,确保上一环节的司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实现对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司法。目前,全区已有128个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部门。同时,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坚决依法纠正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第四,强化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坚持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不断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取得实效。201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6件18人,有效发挥执纪办案的震慑作用。
 
  二是强化专项监督和专项检查。自治区检察院针对司法重点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和专项检查。2010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执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及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等50多次专项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市级检察机关也普遍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查找执行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三是健全办案考核评价机制。自治区检察院修订完善了考评市县级检察院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及标准,并确定从今年起实行核心数据通报不计分的考评方式,改变简单通过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方式评价业务工作的做法,对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各市级检察院也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并将办案规范考核和干部考核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司法行为。
 
  四是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全区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将各个司法环节的责任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并严格责任考核。自治区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岗位要求,制定完善《关于贯彻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程序,探索建立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各市级检察机关还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办案责任倒查等制度。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规范正确行使
 
  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依法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涉检涉诉信访、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制定工作意见对广西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日常、直接联系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和落实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制度,通过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印送相关材料、健全网络平台、联合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发现解决问题。2011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5件,政协委员提案8件,代表委员转交案件34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坚持和完善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有效发挥对检察工作的决策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
 
  二是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认真抓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案件监督工作,积极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重要监督方式,确保对拟作撤案、不起诉等处理的七类职务犯罪案件或事项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的正确行使。2010年10月以来,全区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481件(含积存1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454件,不同意的26件,检察机关采纳4件。
 
  三是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签订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广西检察机关接待律师管理办法》等规范律师接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侦查环节和审查逮捕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自治区检察院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统一公布本院及各市级检察院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听取意见预约电话,认真听取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等。有112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律师阅卷接待室,为律师阅卷、与办案人员约谈、会见提供服务;84个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购置高速扫描仪,将受案材料形成电子文档;112个单位专门配置复印机,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印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今年上半年,全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或申请阅卷2681卷次、侦查期间申请会见56次。
 
  (四)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办案的新要求,加强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积极稳妥推行检务公开,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规范。
 
  一是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自治区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务公开改革制度试点单位,制定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分步实施意见、试点工作方案等,将检务公开延伸到办案过程,明确公开的内容、时间、要求和责任主体等。首先,推进案件程序信息公开查询,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强制措施、处理结果等程序信息作为可查询内容,供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查询。其次,推进法律文书公开,将已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在互联网上公开。第三,加强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将社会关注的廖小波、罗卫国、梁景理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开。第四,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对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等案件,公开示证,现场释法辩理、定分止争。
 
  二是规范检务公开的方式。坚持实施“走出去、请进来”公开方式,深入开展和规范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和法律监督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与人民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地向社会发布我区检察机关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和司法办案等权威信息。加强和规范三级检察院门户网站建设,用好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兴传播工具,加强信息发布、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拓宽与公众互动功能,完善服务群众事项。同时,建立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为全区驻桂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布检察工作资讯,有效拓宽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渠道。
 
  三是规范检务公开场所。探索建立派驻乡镇检察室208个,作为检务公开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有效载体。有86个检察院建成集控申接访、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律师阅卷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检务接待中心,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动触摸屏等硬件设施,推行“一站式”服务,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
 
  (五)加强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提升规范司法能力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检察人员严格司法、规范履职的实际能力,树立公正文明良好形象。
 
  一是深入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把“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等作为司法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学习研讨100多次,教育检察人员克服陈旧的司法理念和模糊认识,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等“六个并重”司法理念。注重运用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检察人员自觉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司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
 
  二是全面开展规范业务培训。坚持把提高能力素质作为规范司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突出对办案一线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集中开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培训,促进全面准确掌握法律的新规定新要求。注重采取实训方式,定期组织开展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人员的规范司法水平。2010年以来,共举办正规化脱产培训158期,培训检察人员14080人次。强化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从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和业务部门领导中择优遴选检察教官,推动司法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
 
  三是大力加强作风建设。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严、不公、不廉的问题,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组织纪律”、“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禁酒令”专项督察等活动,持续整治司法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每年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自身反腐倡廉预防教育,组织编写的自身反腐倡廉预防教育读本《检察人员廉洁守纪指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推荐。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查找和整改“四风”和司法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在自治区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会议上介绍了经验,在全区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一大批市分院和基层检察院成为当地教育实践活动的标杆单位。
 
  经过多年努力,全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广大检察人员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一些司法不严格、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重点办案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建设的成效逐步显现。一是检察工作报告在全区人大会上的赞成率逐年提高。今年初,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自治区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为96.23%,比2010年的86.23%提高了10个百分点,创下实行电子票决以来的历史新高。二是多项检察业务工作不断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82项检察业务工作指标中,我区排名全国前5位的有11项、前10位有32项。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79项检察业务工作指标中,我区排名全国前5位的有15项、前10位有32项。三是检察机关办案质量逐年提高。全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自2010年以来分别下降了1.8和2.87个百分点。2013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3081人、提起公诉44416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有罪判决率达99.99%,其中逮捕后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连续18年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四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数量下降。全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受理首次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从2010年的123件下降到2013年的76件,立案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从2010年的8件9人下降到2013年的4件4人。五是全区检察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执法形象进一步提升。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培养了陈革、杜云等一批全国、全区先进典型,展示了我区新时期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2013年,全区检察机关有56个集体、45名个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今年4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我区检察机关有1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2人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官,4个单位和3名检察官分别荣立集体和个人一等功。2012年,自治区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全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满意度进行调查,群众对广西检察工作满意度为84.54%,为全区政法单位最高。在自治区党委组织开展的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绩效考评中,自治区检察院社会公众评议得分连年攀升,从2010年的881.20分上升到2013年的945.92分,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
 
  二、当前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检察人员对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陈旧的司法理念仍然存在。有的认为办案规范束缚手脚、影响工作;有的不注重办案效果,就案办案,甚至存在特权思想、霸道作风。
 
  二是规范司法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制度规范还比较原则,针对性、操作性和约束性有待提高。现行办案责任制度、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办案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科学完善,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新增职能的操作规程需要进一步细化。一些地方落实检务公开制度还不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案件的进展情况等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公开不够全面和深入。
 
  三是少数地方检察院法律监督水平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检察人员全面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办理复杂案件能力不强,特别是办理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有待提高。有的地方仍存在司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执行程序性规定不够严格,出现审查证据把关不严、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现象;个别干警在办案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律师会见、查阅材料等积极配合不够;少数检察人员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
 
  四是保障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等问题,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人才引进难、流失严重矛盾突出。有些基层检察院办案经费仍然紧张,信息化建设资金缺口大。全区检察机关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偏低,办案科技手段比较落后,应用不够。个别地方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一些重点办案环节还需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五是由于一些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启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修改,还有一些法律规定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等情形存在,在客观上导致检察机关在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尤其是如何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也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以上这些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安排
 
  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围绕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提高制度规范的严密性、明确性和权威性。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机制,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司法程序,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探索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的审查处理机制,完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规范,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细化诉讼监督工作程序,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细化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程序,探索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二)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大力提升司法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用信息化手段支撑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重点,全面推进电子检务工程,着力推进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将检察业务在网上全流程运行,以信息化规范司法流程、落实办案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规范司法水平。加大侦查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侦查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和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办案提供有效服务。
 
  (三)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托检察门户网站、综合性检务接待中心、派驻乡镇检察室等建设,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探索建立不立案、无罪不逮捕、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机制,增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坚持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批评和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网和手机报平台,创新联络方式,推进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制度化。充分发挥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作用,健全与政协及民主党派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把接受外部监督转化为加强内部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四)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夯实规范司法基础。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执业道德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积极探索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涵盖四级检察机关各个岗位、科学规范的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工作,贴近司法实践深化大规模教育培训,提高正确适用法律、严格规范履职的实际能力。巩固和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解决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等司法作风突出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自身司法腐败,树立检察队伍良好形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努力把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借此机会,我们建议:一是推动全国人大加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协调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对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涉及的证据规则、量刑建议、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保护等重大问题,共同出台细则,统一司法规范。三是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检察人员编制和福利保障等相关细化规定,同时在办案经费、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严格司法、规范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全区检察机关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美丽广西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我区“两个建成”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省级以下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指省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定,自2009年9月起,由原来的本院审查决定改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为了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
 
  2.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发,适用于全国检察业务工作,融业务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科技信息化发展趋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3.特约检察员: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研究讨论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传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
 
  4.人民监督员制度:指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而不依法给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
 
  5.检务公开: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官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6.检察开放日:指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固定日期,依法集中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活动和内容,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沟通交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充分地了解、理解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
 
  7.检察机关的微博、微信:微博、微信作为新媒体交流工具,是检察机关推进阳光检务、了解社情民意和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继2014年4月22日在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三个微博平台上开通官方微博之后,2014年6月25日自治区检察院官方微博继续落户新浪网、腾讯网,同时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gxjcy705)。自治区检察院将通过微博、微信发布广西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动态信息、办案工作的最新进展,宣传检察职能,与网友互动交流释疑解惑、回应网民质疑和意见等,这是自治区检察院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的新尝试。自治区检察院将带动全区检察机关进一步适应新媒体发展和信息传播格局的深刻变化,鼓励全区各级检察院开通微博、微信,积极实施以“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为主的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区检察机关新媒体宣传网阵,努力打造统一的检察宣传和检务公开新平台,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
 
  8.派驻乡镇检察室: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置县级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原则上与派驻地的中心法庭对应设置,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落实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9.检察机关的“一站式”服务:指以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实现阳光检察、检务公开为理念,以整合检务接待资源,实现对外事务接待处理工作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以创造更为便民、利民、为民的对外检务接待环境为途径,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诉求表达渠道,将控申接待、案件受理、行贿档案查询、法律咨询、律师阅卷等功能集于一体,统一进行对外联系、接待处理检察事务、受理答复的工作模式。
 
  10.检察机关的“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六观”,努力实现“六个有机统一”,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六观”是指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六个有机统一”包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努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继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四个必须”强调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
 
  11.检察机关的“六个并重”:指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