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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
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6月04日 12:0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 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到区内外进行了调研,同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5月12日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审议。我委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种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区特种行业已有3万多家,从业人员13万多人,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中一些行业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广西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
 
条例草案对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不够明确,建议在第二条增加特种行业的定义作为第一款。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以及参照外省做法,建议将汽车租赁业、机动车专项维修业、金银首饰置换业、旧货交易业列入特种行业的范围。为与实际工作相衔接,并将第二条(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修改为“旧车辆交易业”。此外,因按日或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日租房的特殊性,无法像旅馆业一样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且发展迅速,建议在附则中专门对旅馆业做规范性定义,将日租房纳入管理范围。
 
  二、完善特种行业管理方面有关规定
 
  1.明确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建议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发现违法人员……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2.明确设备安装运行和资料留存的规定。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成为防范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部分特种行业因为行业特点,不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如印刷业、公章刻制业,建议第十六条第一款区别行业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间的完整性,可以为调查取证和日常治安检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建议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60天,其他特种行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天。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3.明确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持有贵重物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具有自我判断能力、辨别能力弱的特点,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实施销赃的手段,为防止特种行业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权益,建议增加对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持有贵重物品的规定。
 
  4.明确特种行业缺失类别的从业规范。在调研中各方面普遍认为,条例草案没有根据适用范围逐一作出行业管理规定,建议根据特种行业范围相应增加如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机动车专项维修业等从业规范。
 
  5.明确公章刻制业的从业规范。目前有关公章刻制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条例草案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建议根据有关法规,并参照外省、市的规定,对公章刻制业的管理给予详细规定和要求,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核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址进行登记。登记材料应当保存三年备查;
 
  (二)制定并落实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公章,应当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
 
  (三)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规定场所内进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6.明确开锁业的从业规范。鉴于开锁工具和开锁技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等特点,为规范开锁业管理和约束开锁工具、技术的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建议第二十条完善开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具体要求:“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需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上门开启房锁前应当确认委托人的身份,并邀请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证明,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开启汽车锁具的,应当查验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书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拥有汽车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在公安机关派员见证下可以开锁;
 
  (三)填写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留存备查。开锁服务记录单应当保存三个月以上;
 
  (四)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7.明确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的权限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建议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增加第(四)项规定“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对从业人员免费进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同时建议参照外省的相关规定,对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经营者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对特种行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行累积计分定级和纳入诚信机制管理。”
 
  8.明确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规定。一是增加特种行业协会对业主会员的监督规定:“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督促和指导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二是增加社会监督规定:“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受公安机关处罚的特种行业不得参加年度优秀企业、诚信企业的评比。”
 
  三、完善法律责任
 
  在调研中各方面普遍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违法情形涵盖不够全面,缺失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约束。二是处罚形式较为单一,仅规定了罚款一种处罚形式。三是处罚标准偏低,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效果。四是将性质不同、轻重不同的违法行为放在一起,设定相同的处罚幅度。因此,建议一是增加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资格罚,如对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该单位的名称从已经公布的名录中删除。三是增加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如“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消,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将法律责任细化,如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应区分第一、二款进行对应处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