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十二号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7月25日 14:5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同时将草案在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有关单位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高校专家学者、律师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对草案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委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论证,重点围绕特种行业适用范围、许可和备案、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草案提交修改文本;赴梧州、玉林两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自治区法制办、编办、财政厅等13个区直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分岐意见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过于原则、内容不够完善、缺少操作性等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3次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对草案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立法论证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修改稿逐条推敲,形成了法工委建议修改稿。7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在统一审议中,法制委员会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主要修改了以下条款:
 
  (一)草案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特种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鼓励公民举报,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关于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草案第十条规定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场所往往涉及到许可条件的变化,应当重新核实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因此,建议在该条中新增一款,规定变更经营场所应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三)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不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公安机关备案。为了避免经营者因不知道备案的要求而面临处罚的情况出现,应当明确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告知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备案,因此,建议在该条第一款增加相应内容。此外,考虑到备案与许可相比有本质的区别,为便于特种行业经营者知晓治安管理规定,建议在该条中新增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经营者备案时出具回执并书面告知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四)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在第二十七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这两条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既能有效防范、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增加经营者经济负担。是否安装监控设备应根据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和治安管理实际需要来确定,且要求所有经营者安装实践中也难以做到。因此,建议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的经营者做出要求即可,并对安装位置也做出具体规范。对不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应首先给予其改正期限,对逾期不改的再予以处罚;同时,建议增加一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个人信息,否则应当予以处罚。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一款明确公安机关不得在视频监控设备使用方面有营私行为。(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五)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外省有关法规,对公章刻制业从业规范予以细化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六)建议增加一条,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禁止设点范围、报废专用器材收购的查验登记、放射性污染物报告制度等进行规范。(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七)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的职责。该条规定不够完善,建议在该条增加三项分别对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对从业人员免费进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以及将特种行业经营者纳入诚信机制管理作出相应规范。(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八)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的注意事项。该条规定不够全面,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两款,明确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归档管理,以及未经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开展治安检查等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九)充分发挥特种行业协会在特种行业监管中的作用,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特种行业协会应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十)建议增加一条,对人民警察未按规定出示证件进行检查、未经批准跨管辖区域检查等六项违法违纪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对执法主体加以约束。(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十一)由于国家对旅馆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对目前新出现的日租房等经营服务场所缺乏有效监管,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容易造成治安隐患,建议借鉴四川省立法经验,对旅馆进行界定,将按日或按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均纳入旅馆业管理范畴。(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补充关于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的从业规范。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制定出台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已就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分别作出了详细管理规定,无需重复。因此,建议草案不再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及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