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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28日 14:5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研究;赴辽宁、黑龙江两省学习考察有关立法经验;召开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高校专家学者、律师参加的总体评价座谈会,对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制度、规定的可行性以及出台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和作用等进行总体评价;就有分岐意见的问题与自治区公安厅进行了反复沟通协调。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立法调研和总体评价座谈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提出了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十项分别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金银珠宝首饰加工、置换业”列入特种行业范围。有关专家建议将第五项修改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并删去第十项。法制委员会认为,废旧金属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一般规模小、投资少、网点零散,且从业人数众多,其经营行为与社会治安稳定关系不大,将其列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没有必要,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特种行业即可。此外,当前,金银已经作为普通物品进入千家万户,“珠宝”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且我区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人造宝石重要产地,银和人造宝石加工、置换业经营者数量庞大,多为小规模家庭式经营,从执法资源考虑,将其全部列入特种行业管理无特殊的治安管理手段,既没有必要也难以操作。从区外立法情况看,上海等地方性法规没有将此列为特种行业范畴。因此,建议按一般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即可,不必列入特种行业范围。(见三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关专家提出,上述规定不准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上述内容修改为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见三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有变更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开锁业经营者需将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有关部门提出,特种行业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是保障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特种行业经营者信息和动态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作出信息研判和提供相应治安管理措施的基础,为确保经营者及时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上述款、项中分别设定经营者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限。(见三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四、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得为经营者指定视频监控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等,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第一款仅规定从事旅馆业和典当业经营活动需在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涵盖面太窄;另外,第三款位于二次审议稿第三章,该章规范的是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治安从业规范,在本章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进行规定不准确。法制委员会认为,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可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护特种行业经营者安全、服务社会治安稳定,但强制要求所有特种行业经营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会加重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与国家简政放权的趋势不吻合,在实践中也难以做到。除旅馆业、典当业经营者外,是否安装由特种行业经营者根据其经营特点和治安管理需要选择。因此,建议在该条中新增一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三款,明确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同时,从条文内容的关联性、体系的合理性考虑,建议将该条第三款调整至第四章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中,补充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特种行业经营者指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品牌、销售单位等内容,并相应在第五章中增加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见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五、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将旅客信息“即时上传”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多年实践证明,通过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旅客信息至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及时、准确获取违法犯罪分子信息和行踪,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极为有效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这一治安管理措施的落实,促使旅馆业经营者自觉履行传报信息职责,建议对该项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将旅客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并在第五章中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见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六、有关专家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三章未对印刷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的从业规范作出规定,建议补充。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行业国务院制定的《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作了具体详细的规范,实践中我区对上述行业治安管理并无其他特殊措施,因此未在二次审议稿中作出规范,但考虑到条文内容的衔接性,建议在第三章中新增一条,规定其他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基本适应我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及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