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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29日 14:5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9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并与自治区公安厅进行了沟通,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9月23日法工委建议修改稿。9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经备案的开锁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的开锁业经营者名单,并非所有民众均能即时了解掌握,还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便于民众甄别提供开锁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中明确查询渠道,规定公安机关还应当向民众免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方便民众寻找合法的开锁业经营者。(见表决稿第十二条)
 
  (二)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对上述行为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不完善,建议在第二十六条有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中予以补充。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十六条中新增一款作出相应禁止性规定。(见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见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三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了特种行业的范围。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提出以下几方面意见:一是建议对“印刷业”的范围进行界定,否则将从事打印、复印经营全部列入“印刷业”进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范围过大,难以管理;二是仅将“开锁业”纳入特种行业,范围过窄,建议将锁具维修和配钥匙纳入;三是建议补充娱乐业;四是建议考虑“月子中心”是否符合旅馆范围。法制委员会认为,第一,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已有详细界定,凡是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均属于印刷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上位法界定的范围对该行业进行管理。第二,从经营内容和性质来看,开锁业较锁具维修、配钥匙,更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与社会治安稳定的关系更为密切。从多年的管理实践以及外省的立法情况来看,均未将锁具维修、配钥匙列入特种行业,且对这两个行业并无特殊的治安管理措施,建议按一般行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三,目前对“娱乐业”并无明确法律界定,对其不是按行业进行管理而是按场所管理,且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对娱乐场所管理作出了详细规范,无需再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第四,旅馆是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月子中心”提供的主要是对产妇和婴儿的护理服务,住宿服务仅属于附属性的,因此不符合旅馆的本质特征。
 
  (二)三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治安管理需要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大量信息是由企业掌握,应要求有关企业特别是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根据治安管理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法制委员会认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提供的是有偿服务,通过立法要求其免费提供信息不妥当,且该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该平台还处于初建阶段,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尚需一定时期的探索和实践。建议暂不规范企业的信息共享,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进。
 
  (三)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了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规定存在意见分歧,有的认为,现在进行治安管理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化手段来管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今后将实现视频监控网格化全覆盖,因此,对特种行业经营场所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要求应更加明确和具体,不应仅局限在旅馆业和典当业。还有的提出,要求旅馆业、典当业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是否有法律依据,对小规模的旅馆,硬性规定其安装,不现实。法制委员会认为,第一,由于视频监控具有科技防范、控制、取证等效能,目前已经成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手段。旅馆业经营场所特别是中、小型旅馆和典当业经营场所由于其经营性质的特殊性,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落脚藏身地、销赃地,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重点。公安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这两个行业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践中也已推行多年,且随着科技发展,设备安装运行成本也逐渐降低,不会给予经营者过重的经济负担。因此,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旅馆业、典当业经营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确有必要,也是符合实际的。第二,对除旅馆业、典当业以外的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公安部并未明文要求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由于在经营场所内部安装是由经营者自行负担安装运行费用,与由政府出资在街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运行的“天网”工程等视频监控系统有所区别,且并非所有特种行业经营场所都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必要,比如在公章刻制业、开锁业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就意义不大。因此,其他特种行业经营场所是否安装,应由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治安管理需要自行选择,不宜强制要求其安装而加重其经济负担。鉴于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可起到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经营者自身安全的作用,第十六条第三款采用鼓励方式,规定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较为合理。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