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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1、3、8、9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29日 14:59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今年1月22日召开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制定议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由委员会负责同志牵头组成议案办理小组,实行领导负责制。从2月下旬起,各议案办理小组与议案领衔代表多次沟通,并与玉林、南宁等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代表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座谈,同时听取其他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8月2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李旺兰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号)
 
  该议案提出,当前广西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而广西的信息化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发展不够平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信息服务普遍化便利化、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建设投融资机制及信息化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广西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亟需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力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议尽快制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信息化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成为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国务院于2012年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信息化发展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办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已将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从我区来看,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近年来在努力探索我区加强信息化发展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34号),明确提出我区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完善政策措施等的具体工作要求。文件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来看,我区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向深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信息化管理不断加强,信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考虑到信息化建设涉及各行各业和各管理部门,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和社会各层次群体,各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建议继续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为立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国家有关上位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出台并施行后,再考虑创造条件推动我区地方立法。
 
  二、刘传洪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管理和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号)
 
   该议案提出,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客运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公众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但由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产生发展难、管理难、服务差的状况,因而成为乘客投诉最多的行业,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的管理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城市客运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建议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管理和公共汽车管理办法》。
 
  财经委员会认为,尽快制定我区出租车和公共汽车管理办法将有利于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2013年12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纳入五年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在五年任期内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目前,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正在区内外开展调研,为《条例》的出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议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交通管理条例》时,充分采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把加强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三、陈俊宇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该议案提出,国家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税收收入,对烟草买卖行为实行专卖管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向名烟名酒店回收卷烟,以及向持证户收购卷烟、雪茄烟等方式赚取差价营利。目前,从国家到自治区,都没有对擅自收购卷烟、雪茄烟用于销售营利的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新增禁止条款及行政处罚的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烟草业是我区的重要产业,对财税增长、农民增收、就业增加做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3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在规范全区卷烟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打击“单位或个人擅自收购卷烟、雪茄烟用于销售或营利”的行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以及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罚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进货渠道;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五十九条对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第六十条对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扰乱市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后,分别于2000年9月、2005年5月、2012年3月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也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依据是充分的。因此,暂不作修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方式,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卷烟、雪茄烟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刘秋玲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
 
   该议案提出,由于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严重,不但引发交通事故,而且严重损坏公路基础设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建议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货运经营者应根据拥有车辆的车辆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和运输的货物,不得超限超载,鼓励货运经营者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的规定修改为“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及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其具体标准由交通部负责制定”。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车辆技术性能与公路技术荷载标准的匹配问题,使汽车制造(改装)的理念始终与公路的发展保持一致,从汽车制造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产生。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从汽车制造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产生”的理念是正确的,但目前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条件还不成熟。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1日联合发布《道路车辆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对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及外廓尺寸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对货运车辆基本运载作出“不得超限超载”的明确规定;三是对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货运车辆技术标准,地方性法规不能再提出另外的规范要求。为此,建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杜绝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维护交通运输安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