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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5、6、12号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29日 15:0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代表议案3件。我委在征求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委员会立法和监督工作,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进行调研,并与领衔代表进行了沟通。2014年9月1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罗荣初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号)
 
  该议案提出,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践中,由于多部门管理,存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突出表现在:供水单位主体多样、设置主体多样、管理主体多样、管理要求多样、饮用水安全水平多样等方面。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城市、农村与学校等供水单位的设置、监测、监督与管理;明确由环保部门负责水源地的保护。
 
  我委认为,饮用水安全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我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了一些规范,但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自治区政府在2000年制定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加强城市供水工作管理,2004年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代表议案反映的饮用水源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制定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确定为立法的第一类项目。我委在2014年3月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将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纳入调研内容,并邀请领衔代表参加调研活动。2014年6月,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我委将调研报告及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转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已将调研报告交自治区环保厅、法制办等9个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立法工作。我委将继续加强与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推动饮用水源保护立法工作,推进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
 
  二、吕剑枫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深入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条例》的议案”(第6号)
 
   该议案提出,我区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以来,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但乡村规划、垃圾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等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政策顶层设计,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加强资金、项目统筹调度,对关联性比较大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整合;加强示范和技术指导,推动清洁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加强乡村规划管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设环境。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客观反映了我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所提立法事项针对性强,切合实际。制定乡村清洁卫生管理条例已列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自治区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已启动立法工作,起草部门已按政府立法工作要求,制订立法工作方案,落实有关事宜。我委也多次就立法有关问题与自治区法制办等单位进行沟通,并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了立法协商会,对法规的名称、内容及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我委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按照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三、黄志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议案”(第12号)
 
  该议案提出,我区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活动具有震源浅、烈度高、极易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特点。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对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仅采取鼓励、引导的方式,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我区农村人口众多、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占95%以上,大部分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一旦发生中强以上地震,将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修改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将农村自建房防震抗震标准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条例。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反映的我区大量农村房屋未进行抗震设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极易产生小震大灾的问题,事关民生,非常重要,必须加以重视。我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但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抗震设防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其他省市也没有类似强制性要求。目前,我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单薄,管理机构和建筑标准缺乏,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农村住房为农民自筹资金建设,国家没有补贴,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农村居民自建房的抗震设防提出强制性要求,可能增加新的行政许可和农民建房成本,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对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建议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向国家层面反映农村房屋抗震设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好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待条件成熟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加大资金投入,以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为契机,增强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指导农民做好房屋抗震设计,为提高农村房屋抗震设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奠定基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