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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4月03日 11:30

 

——2015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巴马盘阳河是西江水系重要支流,其流域是世界著名的长寿地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治理、开发和保护事关巴马世界长寿之乡的生态发展,事关河池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确定巴马为全区重点打造的三个国际旅游目的地之一,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制定《条例》既是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开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促进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规范巴马盘阳河流域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为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巴马盘阳河流域在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巴马长寿旅游的不断开发,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水质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显得十分必要。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陕西、贵州等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起草经过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下达后,河池市人民政府作为《条例》起草单位,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并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15个区直部门和河池市、百色市人民政府意见以及流域所在的巴马、凤山、东兰、天峨等4个县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广西政府网和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了解基层情况,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巴马、凤山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基层政府、执法部门、企业、当地群众、候鸟人代表立法听取意见会,充分听取当地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河池市人民政府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框架及名称

  《条例(草案)》分总则、保护规划、水资源及地下河、植被与景观、长寿养生产业、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六十九条,其中第三章水资源及地下河、第五章长寿养生产业是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向复杂,暗河和明河多次交替,地下溶洞多以及巴马盘阳河流域是世界著名的长寿之乡而作出的专章规定。

  关于《条例(草案)》名称的确定。经调研发现,实际上称为盘阳河的河流仅在巴马县境内才叫“盘阳河”,而在流经天峨县、凤山县等其他县时并不叫该名称,如果单单保护称为“盘阳河”的河段无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应当从源头开始,因此,《条例(草案)》将保护范围界定为“盘阳河流域”;另外,虽然盘阳河流经天峨县、凤山县、巴马县、东兰县等四个县,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利用巴马是世界长寿之乡的声誉,提高盘阳河的知名度,因此在盘阳河之前加上“巴马”二字,从而把名称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鉴于巴马盘阳河流向比较复杂,全河段有四段是伏于地下的暗河,明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条例(草案)》的核心条款。为此,《条例(草案)》除了在第三条对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作出规定外,还以附件的方式明确了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一是用经纬度表述四至。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经纬度为:北起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北纬24度45分,东经106度59分;南至巴马县巴马镇设长村,北纬24度04分,东经107度17分;东起东兰县武篆镇弄竹村,北纬24度16分,东经107度21分;西至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北纬24度33分,东经106度50分,涉及河池市巴马县全境、凤山县、东兰县、天峨县的部分区域。二是明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巴马盘阳河干流,自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至巴马镇那湾屯赐福湖入口处;巴马盘阳河源头;凤山县的坡心河;巴马县的命河和巴马河;东兰县的洪龙河及其中下游巴马县的龙洪河。三是以附图方式明示了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三)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鉴于当前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尚处于比较粗放的状态,没有高起点、高规格的规划,因此,《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出了三项规范,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七条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保护体制

  为了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巴马盘阳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第十一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参与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五)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投入大量资金,仅依靠巴马盘阳河流域市、县的投入是不够的。为此,《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鉴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来源和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很难在条例中以几条具体规定就能明确,加上存在相关规定随时可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变动的情况,因此,《条例(草案)》没有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筹集、使用作出规定,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配套性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落实。

 

  (六)关于水资源及地下河的保护

  由于巴马盘阳河全河段有四段是伏于地下的暗河,地下河矿产资源、水生物资源、溶洞资源等比较丰富,为此《条例(草案)》第三章对水资源及地下河的保护作了规定,对水质、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生物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根据盘阳河地下河的特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地下河水体保护和地下河资源开发限制作出了规定。

 

  (七)关于植被与景观的保护

  巴马盘阳河流域是健康养生的好地方,其最吸引众多外地人到当地居住养生的主要因素是该流域的水好、空气好。为了加强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植被,营造更好的生态环境,《条例(草案)》第四章对植被与景观保护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植被保护要求和封山育林的制度,划定了保护重点,作出禁止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树种和禁止放养山羊的规定。此外,针对当前到巴马盘阳河流域养生需求不断增长的特点,避免人口剧增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房地产开发控制和非法买卖宅基地建房作了规定,要求在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规划范围内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建房,禁止非法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最后,还针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的特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对岩溶洞穴方面的管理及长寿村落民居的保护作了规范。

 

  (八)关于长寿养生产业规定

  巴马盘阳河流域是世界著名的长寿地区,长寿养生产业是该流域的特色产业,在发展壮大产业的同时应当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到最低,据此,《条例(草案)》第五章对长寿养生产业作出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对长寿养生产业的发展方向、建设项目及产品限制、生态农业等作了规定。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矿泉水资源开发势头比较强劲的趋势,第五十八条对矿泉水资源作出保护规定。

 

  (九)关于居住养生者的义务

  鉴于巴马盘阳河流域是世界著名的长寿地区,国内外慕名而来的养生者络驿不绝,其中很多人就像候鸟一样,长期居住那里,形成了特有的候鸟人群,在某些村落候鸟人的数量甚至超过了当地原有的居民。为了更好地保护到巴马盘阳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养生者的权益,促进养生者和当地居民和谐相处,《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对养生者建立自律组织和居住养生者应尽的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