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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7、10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2月01日 11:2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件。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4年2月初就对办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办理目标,落实了办理责任,要求确保办理质量。随后,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议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并征求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他们对办理意见表示满意。11月7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李秀通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城市社区管理办法〉的议案》(第0007号)  

 

  该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机构变化,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突出表现在:社区职能定位不清,行政化趋势严重;居民社区意识淡漠,社区居委会建设缺乏内在动力;城市社区管理缺乏经济基础,影响社区工作效率;社区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事务职责,但社区的管理权力却未得到相应调整等。建议制定《广西城市社区管理办法》,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能和管理范围;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和设施保障。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城市社区管理是伴随城市社区建设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社区建设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内务司法委员会2012年就开展了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问题的专题调研,调研发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环境正在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的社区管理法律架构已远远不能适应多元主体和多元利益存在的社区管理,涉及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性质、职责及管辖范围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为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新型社区的运行机制,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制定《广西城市社区管理办法》非常必要。但考虑到,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在进行修订,建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再结合我区实际完善地方立法。


  二、卢保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议案》(第0010号)  

 

  该议案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有效改善了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但从实践看,有的条例涵盖内容和设定条款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建议尽快启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对电动车管理、校车管理,以及小汽车、大客车、货车、超长挂车管理等方面有关条款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新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需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来解决。内务司法委员会今年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执法检查,开展了立法调研。调研发现,《条例》中存在一些条款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快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深入调研,适时将《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