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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1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2月02日 11: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南宁市代表团梁鸿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议案》(第11号)。我委对议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各省、自治区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2014年10月23日,我委召开了有议案领衔代表列席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办理意见赴南宁市人大与有关代表和市人大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进行了沟通交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2007年至2013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19件南宁市报批的法规,每件平均审批时间接近7个月,与立法法规定4个月内批准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建议: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请批准的法规“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无原则分歧意见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规定,修改为“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将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在法规列入会议第一次审议议程起四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规定,修改为“在接到法规报批文本后四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将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分别审议报批法规的工作程序,改为法制委员会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我委认为,该议案是为提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较大市报批法规的效率而提出的,其中关于“一般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修改建议,与多数省、自治区立法条例的现行规定和实践作法相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是依据立法法制定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因此,我区现在修改立法条例的时机尚未成熟,建议待立法法修改通过之后,再适时修改我区立法条例。在我区立法条例修改之前,法制委员会将会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报批法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议,继续探索立法条例关于“各方面无原则分歧意见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操作方式,同时加强与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相互沟通和提前介入,加快对报批法规的审批进度,为今后我区立法条例的修改完善积累实践经验。经反复沟通,议案领衔人等代表对法制委员会办理意见表示认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