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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2月02日 11:49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推动国家和本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时事、政治和业务学习等活动。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按时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讲座,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专题讲座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本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参加这些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和研究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进行审议,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遵守和服从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联系人大代表,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公开的内容,不得随意传播。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和专题讲座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的,都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通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每年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接受代表监督。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