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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2月01日 14:5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冯 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守则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1993年12月1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视察、调研等各项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遵循。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守则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如,“守则”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与形势不符;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等等。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在全区人大工作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多次对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要求。主任会议就这些问题作了多次研究并组织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也需要通过修改制度固定下来。因此,修订“守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过程
  

  2013年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抓好建章立制的要求,启动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修订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办公厅在总结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经验,学习和研究北京、上海、贵州、安徽、海南、福建的有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该守则的修订草案,送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还召开部分常委会委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办公厅进行了多次修改,报经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和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履职的指导思想。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指导思想是守则的核心条款。原守则的表述与形势不符,因此,“修订草案”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作了修改。(第二条)
  (二)关于出席会议和参加履职活动。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按时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对组成人员的最起码要求。常委会专题讲座是提高组成人员履职水平的主要形式,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是组成人员履职活动,已经坚持多年。守则对此要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专题讲座和履职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请假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
  (三)关于会前准备。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的审议意见,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修订草案”明确组成人员要做好审议准备工作,要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第六条)
  (四)关于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精神,通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为使守则与该制度相衔接,完善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修订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落实联系代表制度,每年要抽时间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第七条)
  (五)关于履职通报制度。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通报制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和提高履职水平,有积极的意义。因此“修订草案”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学习外省的经验,规定将常委会出席会议、参加履职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第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文字修改和个别条文的调整。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