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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
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6月01日 15:2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胜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了做好相关审议工作,我委将条例草案向自治区有关单位、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高校征求意见建议,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委于今年5月4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我委认为,我区湿地资源类型多样丰富,对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国家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区在湿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执法监督上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制定我区的湿地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同时,现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湿地定义的规定不够科学,对划定水域和海域的范围以及列举湿地类型的表述不够严谨。因此,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二、条例草案第九条对湿地分类作了规定,但在后面的保护规划、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中没有体现分类的相关内容。因此,建议予以补充细化。
  三、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开发建设、建设项目以及临时占用湿地的需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够准确。因为,对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湿地的,除了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还应当根据占用湿地的具体情况,征求农业、水利、环境保护、海洋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的“工程项目占用重要湿地的”修改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的”,因为,除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是禁止占用重要湿地的。
  五、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审批事项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因此,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在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时,应当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的内容。
  六、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关于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与对湿地采取严格保护的规定不相符。因此,建议删除“从事生产经营”的表述。
  七、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所设定处罚上限和下限的幅度过大,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也应当明确处罚的主体。因此,建议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八、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生态补偿的原则性规定。
  九、建议将合理利用旅游开发项目列入条例草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