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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2月02日 15:3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三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农委负责人列席的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第九条关于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增加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同时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九条增加上述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防止和减少工业废水、养殖和生活污水等对滨海湿地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的表述不够准确,应当对工业废水的排放严格控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三、经与自治区林业厅协商,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