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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
发展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6月01日 15:5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远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安排,由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深入部分市、县专题调研、广泛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和立法论证会,并与政府主管部门多次沟通衔接协商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9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把散装水泥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并逐步提升到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来推动这项工作。1997年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作出批复,明确指出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中,强调要“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动建筑工业化”。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就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等提出具体规定和保障措施。从国家在不同阶段提出的要求来看,发展散装水泥并推广应用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产业发展鼓励政策。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自1996年10月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年6月修订)以来,我区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在政府统一领导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合力推动下,2013年全区水泥生产能力达1.3亿吨,产量1.07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占比80%以上,散装水泥率为42.8%,预拌混凝土企业159家,混凝土商品量达3416万立方米,比2003年增长21.8倍,14个地级城市在限期内全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散装水泥率水平不高,2013年全国平均散装水泥率为56%,发达省市散装水泥率大多达到80%至90%,我区的差距较大;县城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使用传统的现场拌和、人工配料较为普遍,直接冲击到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预拌混泥土、预拌砂浆的发展,截至2013年我区仅有预拌砂浆企业5家,预拌砂浆能力150万吨,实际商品量仅1.2万吨,农村市场使用的散装水泥率不到10%;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协同管理部门上下脱节,县级人民政府由于没有明确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和部门,出现监管“真空”。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已经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为“三位一体”的产业链来促进发展,作为节能减排、节约资源、降低大气污染和推动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抓手来鼓励发展。从我区的实践看,及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要求,符合我区实际,并借鉴已出台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地方性法规省份的立法经验,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是可行的。同时,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和表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主要理由:《条例草案》所规范的内容不仅指散装水泥本身,还包括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推广应用环节,因此,《条例草案》的名称应与内容相一致。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修改为“为了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一体化发展,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主要理由: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散装水泥立法的目的在于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散装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而达到这一目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对立法目的表述应予重新明确。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水利、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
  修改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商务、水利、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主要理由:主要考虑适应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原则上不改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现行职能,同时尊重目前自治区及各地级城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归口不一的现状,重点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明确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管理监督。因此,对本条内容应作相应修改。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中“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内容修改为“在备案、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主要理由:适应当前简政放权、为企业投资松绑的要求,只要符合规划、政策、标准等市场准入条件,企业投资此类项目均可进入,因此,对本条内容应作必要修改。
  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农村的应用,逐步在县城城区和乡镇严格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并分期限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支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建立和完善散装水泥物流服务体系。”主要理由:农村市场是我区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薄弱环节,随着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建设新农村步伐加快,应当强化政府对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散装水泥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因此,对本条内容应作相应修改。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段“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修改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也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主要理由:水泥制品(构件)是水泥使用大户,是推行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第1号)第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应当继续沿用。
  七、建议删除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主要理由:鉴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属于市场竞争范畴,政府通过产业规划、布局要求、行业标准和发展政策加强引导,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投资行为应可自主决定,无须硬性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八、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办结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的表述修改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并返退应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理由:明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结专项资金结算清退时限起算时间,有利于相关各方准确把握返退应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间期限,更好落实政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