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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25日 16: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阮兆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9年、2000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施行了《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这两件法规的出台,对我市十几年以来规范城市供水节水工作,满足城市用水需求,保证群众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南宁市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成为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约因素。此外,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等文件,对供水节水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与此相对照,我市现行的《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滞后、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我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水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顺应当前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需要,必须将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二者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最大化,使供水节水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我们吸收厦门等地的立法经验,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参照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广西供水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厦门、南昌、南京等地的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立法。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规划与建设
  1.强化专项规划。为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条例》在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城市供水节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础上,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市供水、节水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节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2.突出建设重点。为统一供水节水管理,增强供水能力,保证供水质量,《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建设施供水;在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逐步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第九条、第十一条则是重点对二次供水设施、加压设施、配套节水设施的建设及建设要求作了规定。
  (二)关于供水管理
  1.加强供水水质把关。《条例》明确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要求,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对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规定相关检测(验)结果应当报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
  明确相关部门的水质监管职责。第十四条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卫生检测,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2.加强供水应急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制,规划建设城市应急水源并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以确保出现水质污染等状况下的城市供水安全。第十五条规定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外,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3.加强供水设施维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分段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各负其责;二次供水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及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一些行为。
  (三)关于节水管理
  1.规范计划用水。计划用水单位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管理中应当重点规范的对象,《条例》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计划用水单位的范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规定超过一定用水规模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期限进行水平衡测试,并进行动态管理。
  2.推广节水用具。《条例》重视节水用具的推广应用,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指引名录以及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名录,禁止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引导和规范生产生活节约用水。
  3.推动再生水利用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经营酒店、游泳等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实现循环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区域,城市绿化、园林景观、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同时规定了工业企业应当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考核工作。
  (四)法律责任
  《条例》对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照要求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等违反供水、节水规定或者损害供水设施的行为,相应设立适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予以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