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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25日 16:2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尹建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我委将《条例》分别送自治区法制办、住建厅等8个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与南宁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沟通。2014年9月1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南宁市结合本市实际,在现行《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条例》,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使供水节水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在对《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中,没有发现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有原则性抵触的内容,但《条例》个别条款规定的罚款金额超出了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建议常委会审议时予以关注。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的罚款金额超出了20000元的上限。此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罚款金额也超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委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于2000年制定、2004年修正,至今已有10年,其规定的罚款金额较低。南宁市作为广西的首府城市,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适当提高罚款额度,增大违法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我委倾向于按照《条例》的规定设定罚款金额。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