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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012-2030)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2月01日 17:1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必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2日致函(桂政函〔2014〕171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规划》)提请审议。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批示,办公厅将此函转环资委,由环资委提出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环资委收到《规划》文本、图件后,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14年10月28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瑞祥率领下到南宁青秀山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结合立法调研工作,分别赴安徽、陕西等省,学习和借鉴审议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做法和经验。2014年10月28日,环资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规划》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环资委认为,从总体上说,《规划》指导思想明确,布局和范围划定合理,内容丰富,文本、图件等成果完整,功能定位准确,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规划》中提出,综合考虑青秀山现状,总体规划中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建议将“核心保护区”改为“核心景区”,重新调整核心景区范围、调整核心景区保护要求和外围保护地带控制调整,并建议对条例作相应修改。环资委认为,青秀山先有条例、后有规划确是事实,但考虑条例颁布实施仅一年多,建议暂不对条例进行修改,待《规划》实施一段时间后视情况再作决定。
  三、关于环境保护规划方面的内容,环资委认为,要注重规划设计的细节,增强其操作性。在制定水土保持、噪声、水体污染防治的方案时,除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还要明确设计单位的责任。
  同时,青秀山作为南宁的“绿肺”,要特别重视空气质量的要求,除了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还应在《规划》中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空气质量的标准。
  关于生态修复方案,建议不将生态修复的植物群落种类加以固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