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十三号 >文章页

关于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2月03日 08:44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专题调研工作计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至8月对“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重点了解我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从而推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增强企业、社会活力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专题调研组组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跃飞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庆宁、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耀龙、副主任委员黎启新担任,成员由法制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部分设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邀请自治区编办、政务办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调研。
  7月上旬,调研组集中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自治区编办、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法制办等14个部门的补充汇报,王跃飞副主任作了动员讲话。7月中旬至8月中旬,调研组分成三个小组,分别赴南宁、柳州、桂林、防城港、贺州、河池、崇左等7个设区市及部分县(区)、乡镇进行实地调研。调研采取召开汇报会、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单位、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共召开座谈会29次,听取7个设区市政府、9个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汇报,并到相关市、县、乡镇的政务服务中心及企业等进行实地调研。同时委托其他7个设区市人大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意见。为提高调研实效,调研组针对前一阶段调研中梳理出来的四个重点问题,于8月下旬至9月上旬赴玉林市及兴业县、贵港市及平南县、钦州市及灵山县、百色市及平果县进行补充调研。为提高调研报告质量,调研组在起草报告中,先后征求了自治区编办、政务办以及参加调研的部分设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自治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报告作了修改完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我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按照中央部署,自治区政府于2013年9月决定调整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将牵头单位由自治区法制办调整为自治区编办,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设区市、县(市、区)也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调整为编制部门,由政府一名副职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印发了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落实了责任分工,着力抓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摸底、核实、清理、规范、优化以及“接、放、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着力抓好审批事项清理,促进政府简政放权
  2000年,我区行政审批事项达2910项。从2000年至2014年10月,自治区先后开展了7次大规模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不断加大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先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695项、下放223项、调整224项,共涉及2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2013年,自治区政府将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服务四清理”工作的专项内容,分两批取消、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380项,其中取消215项,下放管理层级152项,调整13项。2014年10月,自治区政府又结合国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精神,取消、下放、调整审批事项168项。根据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征求意见稿),按项目名称口径统计,截至2014年10月,我区现行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5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62项,合计974项行政审批。
  各设区市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等文件要求,也着力抓好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摸底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取消、下放、调整审批事项,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释放。

  (二)上下联动,努力实现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落实和承接到位
  我区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照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目录,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再实施;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或者接收方案(例如自治区住建部门2014年3月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1月就事先下发了相关操作工作方案),编制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下级部门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同时,设区市、县两级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触摸屏等方式,公开承接事项目录、接收方案、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努力使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位、接收到位、公开到位、监管到位。截至今年8月,2013年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取消的233项行政审批事项已全部取消到位;下放的94项行政审批事项,除少数几项正在衔接外,其他已承接到位。自治区、设区市下放的,下级部门都作了承接。针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承接不到位等情况,自治区政府于今年7月在灵山县召开全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推广灵山县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的经验。
  (三)规范审批行为,推进全区审批服务标准化和透明化
  2012年,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法制办和政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为全区各级各部门统一规范实施行政审批提供标准。2013年,自治区有关部门又对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办事工作规范和流程图进行审查修改,分两批向社会公布了自治区本级55个单位的办事工作规范。2014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各设区市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的编制、审定工作,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保留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提出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对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实施主体、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收费等内容实行“八公开”,把规范服务、便民服务、承诺服务融入审批事项办理的全过程。目前,各设区市均完成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的审定、公布工作,审批时限提速均达到50%以上。
  (四)构建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我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在乡镇以上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务服务体系,将大部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的行政审批模式,方便群众办事。目前,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同时,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行政审批服务向基层延伸,将部分治安管理、计生服务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目前,我区80%以上乡镇(街道)和超过30%的村(社区)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提高了基层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同时,不断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节假日预约审批、主动上门审批、行政审批下基层等审批服务新模式。
  (五)不断强化监督,健全行政审批工作监管机制
  2011年,自治区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以政府立法形式,推动各级政府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和实地督察等方式对本地所属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跟踪落实整改。同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2012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2013年,又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禁止以备案、审查等方式搞变相审批,防范审批事项“明减暗增”、“边减边增”。
  通过上述改革工作,我区各级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的局面有所改变,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进一步优化。例如全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企业年检等改革措施,推进了工商登记便利化,仅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全区新登记企业19510户,比去年同比增长15?38%,新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额达862?61亿元,同比增长191?5%,改革效果初显。一些下放的审批事项受到基层群众和企业的欢迎,例如过去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都在自治区,现在到设区市就可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证;原来区直国有林场办理采伐证要跑到自治区,现在到设区市就可办证了。


  二、当前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少,持续深化改革的任务仍然繁重。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一是政府一些部门工作人员基于“管理就是审批、审批方便管理”的传统观念或者不愿意触动部门权力格局的心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瞻前顾后。有的迷恋审批权,不愿减、不愿放;有的“放瘦留肥”,将对部门利益无关紧要的事项下放,例如有的部门下放的多是监管风险高或者不收费的项目,而涉及经济利益的可收费项目,则采用“化整为零”方式加以保留;有的将无关联的审批事项合并、利用“备案”等形式变相下放,“明减暗不减”、“明放实不放”;有的担心下放多了会“一放就乱”,因而出现“放虚不放实”现象。二是对改革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行政审批改革仅仅是“减量”,不主动考虑如何“提质”和“增效”问题,单纯地为减而减、为放而放。三是有的部门应付式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取消和下放的审批目录后便想草草收兵,甚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意或者是不主动考虑如何解决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问题。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加强
  一是政府各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批权限下放标准和要求,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带有随意性。有的下放审批事项的“含金量”不足,特别是对方便企业生产经营、人民群众就业创业的重要事项下放还不够。例如建筑领域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现在仍需到自治区来注册证书(近年来自治区政务中心年均办理2000批次),涉及大量建筑施工企业,部分企业认为下放到市级办理才方便。有的属于重复下放,将2012年“扩权强县”时已下放且下级部门已接收的审批事项,又作为现在的下放事项,例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水利工程)”等。有的属于“挤牙膏”式下放,例如自治区林业部门今年委托下放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仅限于“樟树采集”,其他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没有一起下放,一些地方为此感到困惑。二是政府下放审批事项的文件印发后,一些部门没有及时出台配套的操作方案,即“有文件无方案”,导致下级承接困难。例如有的地方反映的“涉路施工许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事项。三是相互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不同步,特别是对一些跨行业、跨部门的审批项目,有的部门将审批权下放了,但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权没有同步下放,人为地增加了审批成本,降低了审批效率。例如有的地方反映,“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到设区市一级发改部门,但是涉及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通航论证项目尚未下放。总之,受上述原因和其他因素影响,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在某些方面还欠理想,部分企业和基层群众对审批事项的下放还感到不够便民利企、“不解渴”,“办事难”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一些下放的审批事项在基层部门承接困难
  多数县反映,不断接收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后,业务量增大了,但审批工作人员少、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检测等必需的技术设施设备不足等问题和矛盾突显。例如我区县级水利部门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查能力普遍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目前将小2型水库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但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在多数县水利部门1个都没有。又如质监部门下放了“进口计量计具检定”事项,但部分县级质监部门缺乏精密检定的设备。此外,一些县、乡镇政务中心受场地面积限制而不能满足新审批和服务事项进驻需要。总之,客观条件跟不上,基层部门疲于应付,致使一些下放的审批事项“不能接”。同时,自治区、设区市的一些部门对县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不及时或者不到位,一些部门又没有及时出台细化的下放配套方案,下级部门承接的业务水平没有相应提高,“放”与“接”时有脱节,从而导致“不敢接”。总之,由于一些上级部门对下放的审批事项缺乏及时、有效的跟进服务,县一级部门办理下放审批事项的能力和质量都亟待提高,权力下放基层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能充分展现出来。
  (四)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问题较为突出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显性”的审批事项被清理了,但“隐性”的审批行为还存在。行政审批的项目少了,但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中介服务没有跟进规范,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节能、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审查等,都需要中介机构提供评估、鉴定、认证及检测等服务,这些中介服务的结果都是政府部门受理审批的前提。目前我区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发育不成熟,地方缺乏统一的执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存在问题较多,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例如“官办”色彩浓和垄断性强的问题,一些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或系统内检测部门、利益相关公司垄断了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变相把持了行政审批权,干扰了审批管理秩序,导致“中梗阻”现象严重。总体看,我区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偏少、资质偏低、收费混乱、耗时较长。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全国有2000多家,广西仅有22家(不含在我区承揽环评业务的70多家区外环评机构),其中仅2家达到甲级资质,14家为环保系统下属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为区环境保护厅下属机构,其余12家为设区市环保局下属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垄断性强,收费高,签合同后不按时提交环评报告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反映,我区不少领域的中介服务的耗时约占项目全部审批服务时间的60%-80%,给企业和群众办事造成诸多不便,一定程度上蚕食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
  (五)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乏力
  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如何加强对已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是一个新的考验。一是有的部门没有及时研究出台规范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对审批事项“一撤了之”、“一放了之”;一些部门工作人员怠慢本身应有的监管和服务职责,甚至认为“放权”等于“放责”,容易产生上下级互相推诿责任现象。二是长期积累形成的“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心态难以消除。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长期习惯于通过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处罚”来实施管理,现在减少了审批事项,规范了行政处罚,要求转变管理方式,便感到很不适应,似乎工作没有了“抓手”。三是有的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抓好后续监管是“权力减少了而责任增强了”的苦差事,因而不思进取,不主动研究如何充分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遇到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律法规面临的问题日益显现。一是法律法规的清理,总体上慢于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的客观需要,导致地方不能将群众办证最多的一些审批事项下放基层。例如贺州市林业局反映,在该局现有的16项审批事项中,“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占每年审批业务95%以上,该局在研究委托下放“出省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和“出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必须随货同行,因此两项审批应当同时下放。该条例规定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市级以上林业部门签发,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只有省级森检机构有权委托(或下放)出省签证,市级林业部门已是受委托下放单位,不能再转委托下放至县级林业部门。受法律法规问题的困惑,该局目前未能将基层群众办理最多的审批事项下放。二是有的法律法规对某些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要求过多,并与其他审批事项互为前置条件,使申请人折腾于几个部门之间。例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与规划、环保、国土部门互为前置条件。三是有的法律法规对审批事项规定较为笼统,审批标准条件、审批权限和手续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例如《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四是对长期没有审批业务开展的事项(即在政务服务中心长期为“零办件”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跟进修改,地方无法取消或者调整。例如有关法规设定的“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多年无人申办,而地方又无权取消或者调整,还不得不按“三集中”要求安排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一些地方只能向上级建议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最终导致有些审批事项未能及时取消或者调整。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新一届国务院组成以来,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开门第一件大事,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首要任务,是一场深刻的政府“自我革命”,是事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理顺、惠民利企促发展的大事,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对待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完善改革工作制度,优化改革工作措施,突出改革工作实效。
  (一)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到位、下放到位、承接到位、效果到位
  一是自治区编制部门要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协调工作力度,完善目录管理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保留审批。要抓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在此基础上,将全区保留的审批事项纳入统一的目录库系统,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制度,今后凡是不在审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并在审批目录清单基础上逐步向权力清单管理模式迈进。二是根据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需要,切实提高所下放的审批事项的“含金量”,切实做到“减量、提质、增效”相结合,破除部门利益的“一亩三分地”。建议自治区政府通过出台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标准,建立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质效的定期评估机制,将审批权下放的质量和效益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考评的重要标准,同时建立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的动态清理机制。在这方面,辽宁等省政府建立事后评估制度的经验值得我区借鉴,即要求政府部门在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对下放事项在激发市场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便民利企等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编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编制部门据此对有关审批事项作调整完善;下放事项承接部门在承接新审批事项满一年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承接事项运行情况。三是针对权力下放过程中出现的上下不够统一、横向不够同步的问题,建议自治区政府尽快出台指导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放”与“接”衔接统一方面的具体工作办法,并督促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相互关联的审批事项同步下放,今后下放审批事项时应当将所下放的每一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案同步下发,禁止出现“方案截留”等人为梗阻,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并且要像公开审批事项一样来公开人为梗阻现象。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举”
  针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后续监管乏力现象,自治区、设区市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将行政管理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一是针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逐项研究提出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告知性备案、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从业标准、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法。例如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问题,实践已证明,在政府监管失效或者有局限时,行业自律往往成为一种有效的补充和替代。目前,国务院正在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推动政府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因此,我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简政放权中的作用,具有较好的现实条件。又如,国务院近期已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我区应当重视运用该法规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高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二是引导和指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过度依赖审批手段中解脱出来,学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例如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市场手段(例如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技术手段(例如现代信息技术),来加强监管和服务。三是及时总结区内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政审批“一放就乱”的经验,并加以推广运用。建议借鉴一些省级政府专门下发有关加强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意见的作法,明确要求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要重点在查处违法行为、打破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产品市场准入、行业服务标准建立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重点加强对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承担的责任以及公开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等实施情况的监管。
  (三)加强配套改革,清理和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市场
  借鉴外省经验,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研究出台我区加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办法。一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行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政府和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同时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对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别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二要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的权力依附,分类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有效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三要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我区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四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体系,制定中介机构信用评定办法,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失信中介机构和被吊销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除依法予以惩戒外,对其执业人员也要实行执业禁入;建立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分类建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等制度,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实时监督;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四)切实解决基层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基层政务服务能力建设
  自治区政府应当进一步研究基层审批部门人员、素质、技术等普遍不足的问题,在人员配备、硬件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探索长效解决办法。一是切实解决基层部门审批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在严格控制机构和编制的前提下,创新管理方式,盘活现有资源,优化编制配置,在行政审批权向基层下放的同时,调整编制向基层倾斜,使基层的行政审批力量与事权相匹配。二是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下级尤其是县级部门和乡镇承接新审批业务的指导,主动开展新业务培训,毫无保留地传授依法办理和优质办理的经验,尽快提高基层部门的审批服务水平。三是做到行政审批权下放与要素配置权同步配套,行政审批权下放部门应帮助基层解决检验检测设备等硬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资金的配置和使用也要向下倾斜,为提高基层部门审批质量和效率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四是进一步重视县、乡镇、村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当前我区部分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存在场地不足、人员管理不顺等问题;仍有近20%的乡镇(街道)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一级“七站八所”各自分割,基层政府集中提供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难度较大;近70%的村(社区)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代办中心,与解决政务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五是解决基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中存在的“二次录入”等问题。当前,许多部门自上而下独立运行网上审批系统,地方横向的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因无法与之互联互通而难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需要对大量数据在两个系统之间“二次录入”,影响数据准确和工作效率。六是推进全区行政审批服务的标准化和无差异化,实现各地平等的审批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五)及时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
  我区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多数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少数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自治区法制办初步统计有4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一些设区市、县所反映的,自治区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个别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长期为“零办件”,说明法规的个别条款已不合时宜;有个别涉及行政审批的条款,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说明过去粗放立法的模式应当转化为精细化立法模式,法规条款能够具体明确规定的应当尽量细化;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后,如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还需要对相关法规作出补充完善。建议自治区政府在认真梳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修改完善的议案。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加大对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力度,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并通过驻桂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