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5月29日 11:13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依据


  多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清洁工作,全区乡村卫生状况不断改善。特别是自2013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开展以来,乡村清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体现在:一是乡村清洁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涌向乡村,形成“政府出一点、社会筹一点、外出创业人员赞助一点、群众集资一点”的良好局面。二是群众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引导,通过村民委员会、清洁乡村理事会、保洁协会等组织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在清洁家园、水源、田园方面实施综合整治,形成群众筹资筹物、投工投劳,干部群众联手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机制。三是乡村清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完善,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责任机制、多元支撑的资金投入机制、依靠群众的动力机制、村规民约的内部管理机制。为了总结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将经验、成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法规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保障作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四川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起草与审查经过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下达后,自治区“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乡村办)作为起草单位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同年8月,将《条例(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发函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32个区直部门、单位意见,同时还在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自治区法制办还深入南宁市、上林县调研,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乡村办反复研究、修改,最后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
  乡村清洁设施是改善乡村人居环境重要的基础设施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和建设。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乡村清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乡村清洁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清洁卫生保洁专用设施。为了保障乡村清洁设施正常运转,《条例(草案)》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清洁乡村长效保洁机制
  实践证明,要巩固清洁乡村活动成果,避免乡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反弹,必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作用和村民的主体作用,依靠群众,开展经常性清洁乡村活动,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为此,《条例(草案)》着重规定了以下三项制度:一是村规民约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清洁乡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可以将保洁员的聘请、保洁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村民家庭和个人卫生保洁行为规范,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惩罚措施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二是清洁乡村活动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鼓励清洁乡村理事会、保洁协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三是村民维护环境卫生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明确村民有自觉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三)关于清洁乡村水源长效管理机制
  清理乡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和治理乡村污水、畜禽养殖污染是清洁乡村水源的两大关键措施,为了建立清洁乡村水源的长效管理机制,应当明确开展这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义务。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保障乡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规范,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消除污染隐患。加强乡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选择、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工作。二是明确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粪便、污水的集中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三是明确村民维护乡村水环境卫生的义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得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关于清洁田园的长效管理机制
  为了建立清洁田园,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机制,必须以清收和处理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控制农药、化肥等过量使用,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为抓手,明确政府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残留物及其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易分解、无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同时还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其残留物和包装物,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五)关于保障措施
  “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常态性的工作,是一项时间长、投入大、难度高的民心工程。为了深入持久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条例(草案)》根据我区实际,从资金、政策、人才和技术、宣传等方面作了规范。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保洁员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同时规定,对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