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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5月29日 15:58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
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尹建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审议概况


  清洁乡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自治区党委、政府在2013年启动实施“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以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主要任务,着力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水源质量和田园生态,取得明显成效。为建立健全清洁乡村长效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乡村清洁卫生条例列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该项目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2013年结合广西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对清洁乡村活动情况进行调研。2014年4月,根据自治区法制办的请求,常委会召开立法协调会,就法规名称、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研究;同年10月,环资委组织调研组赴河南、安徽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进行考察,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立法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后,环资委及时将条例草案送各设区市征求意见,组织调研组到部分市县实地调研,并委托广西大学环境学院成立课题组对有关立法问题进行论证。2015年4月28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二、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乡村清洁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是一项需要多方面努力的系统工程。自治区在乡村清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薄弱,环境意识不强,环境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依然突出,污水直排、垃圾堆积等现象在一些村屯仍然存在。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乡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乡村环境保护中的一些重要领域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清洁乡村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建立了很多好的制度,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一部适用于乡村清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乡村环境卫生问题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非常必要。

  条例草案立足我区清洁乡村工作实践,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在清洁乡村工作中的职责,注重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对乡村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作了规范,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新形势下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乡村环境保护的制度。条例草案框架结构基本合理,规定的内容没有超出自治区立法权限的范围,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性抵触。


  三、关于法规名称


  对于条例草案的名称,一种意见认为,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关键是加强管理,明确乡村环境卫生的主要范围、管理主体以及经费安排等,以“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法规名称,有利于突出重点,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相衔接;另一种意见认为,乡村环境卫生的清洁不仅需要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更需要农村居民积极参与,以“乡村清洁条例”作为法规名称,与自治区开展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相契合,突出了乡村和群众的主体性,涵盖内容和范围更广泛。
  环资委认为,清洁乡村涉及清洁家园、清洁水源和清洁田园三个方面,包括乡村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源保护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同时,清洁乡村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与现有的乡村环境卫生状况相比较而言的。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卫生,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在现阶段,立法应当侧重于对清洁乡村工作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保障,而不是以直接的行政控制和制裁性的规范来强制推进。从条例草案的内容来看,也是以增强乡村清洁意识,完善环境公共设施,强化环境管理,特别是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等方面的规范为主。因此,建议以“清洁乡村促进条例”作为法规名称,这样有助于准确反映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也有利于处理清洁乡村立法与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同时,建议将条例草案相关条文中的“乡村清洁”相应修改为“清洁乡村”。


  四、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对条例草案第四条,建议将“乡村清洁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乡村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扶持清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单独作为一条,专门针对政府在清洁乡村投入方面作出规定。
  2.对条例草案第五条,建议将“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删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环境保护等投诉的处理,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3.对条例草案第九条,建议将“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的技术指导责任。
  4.对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建议增加一款:“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增强乡村生活垃圾处置的科学性。
  5.对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增加一项:“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规定;”作为第(三)项,加强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置的自我管理。
  6.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建议在“乡村旅游景点”后增加“商店、餐馆”。明确商店、餐饮等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卫生保洁责任。
  7.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建议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洁乡村项目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建议增加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清洁乡村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9.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一章中增加一条:“对清洁乡村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清洁乡村活动。
  10.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对清洁乡村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清洁乡村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对清洁乡村经费使用的监管。
  11.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农用化学品处理的规定,明确农用化学品回收后,负责作无害化处理的主体及相关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