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设区市获地方立法权
为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可以制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7月25日 08:44 来源:南国早报
7月2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8月1日起,上述6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届时,广西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将达到7个。在此之前,我区14个设区的市中,只有南宁市享有地方立法权。
据介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地方立法权只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为数不多的较大的市的“专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设区的市需要治理的事务越来越复杂,但是没有地方立法权,都只能依靠“红头文件”进行治理,虽能满足一时之需,但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较大。
依法赋予和确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还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修改之前,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这项权力,享有立法权的范围极为有限。立法法修改后,赋予全部282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之后,柳州等6个市,可以结合当地立法需求,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蒋明红表示,对剩余7个设区的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在2016年元旦前确定其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时间。
(郭燕群)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