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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属违法条款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7月25日 10:09      来源:南国早报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属违法条款

▲一些会员卡上常出现“本店保留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字样。

 

  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店堂告示、须知、单据等视为合同格式条款,且合同提供方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将其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不仅如此,若商家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属违法行为。

 

通知和声明也属合同格式条款

  

  条例摘登: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解读:

  以往,在餐馆看到“请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商场看到“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之类的店堂告示,不少消费者只当是商家的提醒。对此,条例将店堂告示明确为合同格式条款。

  据介绍,为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条例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调整了监管的范围,不仅包含了消费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对生产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也有约束力;不仅涉及实体市场,也涵盖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并且,条例列举了具体的形式,如,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并符合要约条件的通知、声明均属于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必须向社会公示

 

  条例摘登: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指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

  据介绍,目前,工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主要采取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的方式,通过行政约谈,指导合同提供方规范制度、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对违法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后,合同格式条款将被晒在“阳光下”,更多地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条例明确要求合同提供方的明示义务。目前,除店堂告示这类本身就带有公示属性的条款,在实体商场中,几乎看不见公示的合同条款。在消费中,若商家不明确告知消费者,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签订的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商家也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在合同中被限制的权利。事实上,合同条款未明示的情况也出现在网络交易市场中,一些平台只提供“要阅读详细文本请点此处”的按钮,并不明示合同。这样的行为都没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除了强制明示义务,条例还要求合同提供者到工商部门的网络平台上“晒”合同,供公众免费查阅,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进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

 

使用“霸王条款”者或被罚5万元

 

  条例摘登:

  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据介绍,此前,针对问题合同格式条款,上位法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什么情形可被判定为不公平,并没有详细规定。消费者若遇到不公平对待,消费维权成本提高。并且,现行法律中,只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了具体处罚的数额,最高为3万元。

  在今年上半年,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全区工商部门开展旅游、银行、电信、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其他公用事业、垄断行业和消费者投诉较多的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企业4310家次,发现并纠正问题合同格式条款876条,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16件,罚没金额19.74万元。

  即将实施的条例不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的描述,还加重了对合同提供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将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

 

(雷倩倩 郭燕群)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