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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消防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5日 10:5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阮兆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消防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施行。2012年12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我国、我区的消防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给南宁市依法开展消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消防工作具有较强的地方性,我市作为广西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我市具有不同于我区其它城市的特点,比如商业场所火灾所占比例较大、电气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多等,这些特点也增加了消防安全服务与管理的难度。近年来,我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高层建筑发展快、城乡结合部的消防设施缺乏、制造加工生产企业数量多、物流仓储种类多数量大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我市消防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我市消防救援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从立法上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行为、强化火灾防范措施、加大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制定,并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及《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借鉴了江苏、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其主要内容:
  (一)关于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
  为落实《消防法》关于对因参加灭火救援伤亡人员救助、抚恤以及奖励的规定,推进消防救助体系建设,保障有关人员的正当权益,《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用于救助、抚恤因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关于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
  现实中,很多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形成,往往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消防安全意识、常识所致,因此将宣传、教育落到实处非常重要。《条例》规定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同时规定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公共交通运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义务。
  (三)关于消防重点区域及场所的消防管理
  针对我市复杂的消防环境,对一些消防重点区域及场所,《条例》设立了不同的管理制度:
  1.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鉴于如果允许将室内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由于环境相对封闭,一旦发生火灾,将很难进行灭火救援。同时,由于我市的消防登高车大部分为32米,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六层以上也同样会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因此,《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上一至三层。需要设置在四至六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火规范的特殊要求。本条例实施前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逐步迁出。
  2.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鉴于上位法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重点部位的消防要求规定较为原则,不利于实际操作,有必要予以细化。因此,《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难器材,并通过标识牌、图片或者视频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禁止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禁止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变更场地和用途以及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要求。《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书面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对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4.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弱势群体集中的场所的消防要求。《条例》规定,上述这些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也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对近年来在我市兴起的校外学生托管场所也规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大型餐饮服务场所的消防要求。《条例》规定,营业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明火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其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应当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四)关于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的消防管理
  针对已使用的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况,《条例》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作出设置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关于改革消防审批制度
  201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要求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查验收,消防设施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现场检查测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消防设计审查、自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质量实行监督抽查,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这些规定符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应当在《条例》中体现。因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轨道交通的消防管理
  轨道交通具有运营线路长、站点多、客流量大、地下车站空间封闭、隧道区间狭窄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应急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目前,南宁市正在抓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这个区域将是我市消防工作的重点之一。鉴于其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有必要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为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专职消防队,以更有利于开展专业性的消防工作,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弥补现役消防队伍人员的不足。为此,《条例》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等作了规定。
  (七)关于孔明灯等空中漂移物的燃放和销售问题
  近年来我市部分市民兴起燃放孔明灯,但孔明灯这类产生明火的空中漂移物,其漂移的方向是不可控的,而我市市区内高层建筑较多,孔明灯一旦坠落到高层建筑酿成火灾,后果将极其严重。由于上位法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条例》规定,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八)关于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问题
  根据《消防法》规定,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公安派出所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案件。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予以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黄素梅